如您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可拨打400-048-8828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免权益受到损失!
全国征地拆迁法律资讯分站 www.zhengdichaiqian.com
时间:2021-12-23 16:18:48 阅读:695次

白城拆迁-白城市拆迁补偿标准,白城市拆迁案例《收藏》

  原告辛春忠,男,1952年5月24日出生,住白城市。

  原告刘桂侠,女,1953年1月4日出生,个体,住同上。

  被告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李德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汤长春,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白城市中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雪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亮,吉林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桂侠、辛春忠诉被告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辛春忠、刘桂侠,被告委托代理人汤长春,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冯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001号房屋拆迁裁决,认定:1.白城市中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向辛春忠、刘桂侠支付停产、停业损失14400元;2.白城市中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向辛春忠、刘桂侠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236,462.72元,采暖补助费44,387.20元,共计236,462.72元;3.辛春忠、刘桂侠的其他裁决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刘桂侠、辛春忠诉称,原告是夫妻关系,原为洮北区辛有酱菜加工部业主,并同时经营着洮北区春忠木器厂。

  2004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下发了房屋拆迁通知,得到通知后,原告便停止了生产。

  2006年7月28日上午,在未签订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被告未经合法途径擅自将原告位于现丽景庄园正门处用于生产经营的院落厂地近833平方米土地及房屋近592平方米和约200米院墙非法损毁拆除,同时将原告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设施及原材料等大量物品损毁。

  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

  原告从此便进行了多年的上访,终于在2016年8月份,通过市政府的多方协调工作,给原告补偿了351平米的门市和140平米的住宅。

  但仍有大量损失没有得到赔偿。

  被告要求按诉讼途径解决,并在2017年10月16日时隔违法强拆行为11年之久出具了一份编号为001号的房屋拆迁裁决书,该份裁决书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撤销被告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001号房屋拆迁裁决书;2、确认被告的拆迁行为违法;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用于商业经营的未得到补偿土地面积241平米折抵营业房面积120平米;4、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用于商业经营的15平方米营业房屋(原30平米仓房);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从2004年9月至2016年8月份安置日之间物价上涨的停产停业损失暂定300万元(以坚定结论为准);6、判令被告赔偿从2006年7月28日至2016年8月份超出安置日时间的562平方米房屋的过渡费暂定250万元(以鉴定结论为准);7、判令被告赔偿从2006年7月28日至2016年8月份超过安置时间的过渡取暖费20万元(以鉴定结论为准);8、判令被告赔偿18名从业人员损失14400元;9、判令被告补偿安家费4000元;10、判令被告赔偿损毁物品和附属设施损失30万元(以鉴定结论为准);11、判令被告支付安置房屋装修费60万元和办理产权证手续费用30万元;12、判令被告赔偿上访期间产生的费用和精神损失费共计20万元;1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诉讼支付的律师费5万元。

  原告刘桂侠、辛春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缴费凭证;2.土地使用费收据;3.缴费通知单;4.申请书;5.两会矛盾纠纷排查表;6.财政票据;7.关于刘桂侠拆迁上访有关问题的答复;8.行政强制拆迁公告;9.照片;10.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两份)。

  被告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被告作出的裁决书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应予维持。

  被告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房屋拆迁许可证,证明第三人建设嘉园路项目,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原告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2.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白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迁文件、听证笔录、房屋拆迁裁决书、白城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强制拆迁公告,证明被告强制拆迁原告房屋符合法律规定;3.白城市地籍业务管理中心情况说明一份、原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三份,证明原告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原告第三项诉讼请求不是法定的拆迁补偿项目,原告第三项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4.白城市规划局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原告第四项诉讼请求中30平方米仓房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是违章建筑,不应获得补偿;5.白城市规划局审批说明一份、原告房产证、放线通知,证明原告房屋性质为住宅;6.白城市公证处公证书一份,证明强拆原告房屋时,原告房屋内物品情况。

  第三人白城市中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述称,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1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被申请人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04】第27号),拆迁范围东至幸福街、南至三合路、西至光明街、北至民主路。

  原告原有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房屋登记所有人分别为辛有、辛春忠。

  其中主房四处,面积合计403.52平方米。

  浮房两处面积合计152.28平方米。

  主房、浮房面积总计为561.80平方米,另有30平方米简易木棚。

  房屋性质为住宅,从事酱菜加工及木器加工活动。

  土地使用权登记所有人分别为辛有、辛春忠,土地使用权面积总计832.79平方米,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

  2006年7月28日,原告房屋被强制拆迁。

  2016年6月22日原告、第三人与拆迁公司签订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两份。

  约定由第三人出资51.7408.00元为原告购买位于白城市幸福北大街16-1号楼二单元二层东户住宅一户,面积140.6平方米;由第三人出资3,844,027.39元为原告购买位于白城市幸福北大街16号楼-1门市一户,面积351.47平方米,上述两户房屋已交付原告。

  原告剩余未安置房屋面积69.73平方米及四个咸菜池子的补偿安置问题,双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另行协商解决。

  因原告其他补偿请求不能与第三人达成一致意见,遂向被告就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部分申请裁决。

  被告作出2017年10月16日作出001号房屋拆迁裁决。

  原告认为,该裁决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故原告要求对被征收的土地给予补偿的请求有法律依据。

  二、争议的30平方米仓房于2006年7月28日被强制拆除,被告以2007年10月28日白城市规划局出具的证明,认为该30平方米仓房属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属于证据不足。

  三、停产、停业损失被告裁决按从业人员数,每人8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14400元,因被拆除房屋系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从被强制拆除至2016年6月被安置时隔10年之久,一次性补偿14400元显失公平。

  四、安置补偿费及取暖费,被告依据《关于制定白城市2007年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的通知》,安置补偿费按照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面积(不包括浮房面积)为4元/月/㎡,采暖费按照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面积(不包括浮房面积)为2元/月/㎡计算,从2006年7月28日计算至2016年6月22日,被告按住宅标准计算原告安置补偿费及采暖费且十年标准一致,依据不足且被告认为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未达成拆迁协议,没有约定回迁期限,不存在延迟过渡期间,因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后,并没有妥善安置原告,造成十年之后原告被安置,被告认定不存在延迟过渡期间理由不成立。

  故认定被告对原告安置补偿费及取暖费计算标准,依据不足。

  五、搬家费按规定应予支持。

  六、关于附属设施补偿,在强制拆除时,公证处已对物品进行清点登记且在2008年7月16日原告、第三人及拆迁公司对其他物品又进行了登记,被告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理由不足。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迁行为违法,因该强制拆迁行为发生在2006年7月,至2017年11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该项请求本院本院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001号房屋拆迁裁决书。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裁决。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征拆律优为您整理的最新土地征收公告 ,征拆律优提醒您:拆迁补偿关系着广大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拆迁机会每户只有一次,所以在没有清晰补偿是否合理前,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征拆律优拆迁律熟悉全国征收政策,咨询热线4000488828 免费为你解答。



    声明: 本文内容由征地拆迁法律网小编整理或律师发表转载,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如您还有其他征地拆迁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拆迁律师咨询热线 400-048-8828 咨询。

在线拆迁咨询
点击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