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美丽,女,194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事处盐西社区委员会。
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盐西社区福田幼儿园四层。
负责人张西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宝虎,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美丽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事处盐西社区委员会(以下简称”盐西社区居委会”)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美丽,被告盐西社区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乔宝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美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每人65㎡的拆迁安置方案对其进行拆迁安置;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其家是盐西村的祖遗户,具有九厘宅基地、瓦房一间。
1971年5月2日,其公公张云亭申请宅基地,经大队批准,又给其家划拨二分五厘新宅基地,并建有两间瓦房。
其丈夫张学会系张云亭之子,其与其夫结婚后,在咸阳市国棉二厂工作,其及其夫、子女均住在咸阳市。
张云亭原居于盐西社区,后因年老体弱,搬迁至咸阳与其共同生活,但位于盐西村的宅基地和房屋仍然存在。
后因盐西村因故进行整村搬迁。
凡申请搬迁的家户,需缴纳2000元宅基地押金,其将上述押金如数缴纳给盐西村第一小队。
2001年8月20日,在盐西村第一小队给其划分宅基地时,遭到了盐西社区村委会主任张利平的阻拦,要求上交2000元押金,新宅基地统一划拨。
后经其寻找,村委会以各种借口不予划拨。
2002年,盐西村耕地被征收,原宅基地房屋被村委会拆除。
2009年盐西村进行城中村改造,开发商称愿意在盐西村证明其系祖遗户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拆迁安置。
但盐西村村委会在2011年5月2日出具的证明称其不符合条件,不予审批宅基地。
现盐西村已经进行城改拆迁,其的宅基地不存在,因此其要求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对其按照每人65㎡的拆迁安置方案对其进行拆迁安置。
被告盐西社区居委会辩称,原告确实是盐西村祖遗户,原告诉状所述基本属实。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因盐西村地势低洼,整村搬至其他地方,至于原告家是否搬离,目前尚不清楚,但原告在2000年缴纳2000元押金属实。
上世纪八十、九十年代,原告整家户口迁出盐西村,原告所述的拆迁安置的问题是上一届村委会造成的。
至于原告所述的拆迁补偿,只要开发商与政府没有意见,其居委会并没有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原告提供的土地证、证明四份、盐西村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押金条,被告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刘美丽的公公张云亭系盐西村村民,张云亭于1986年去世,原告刘美丽与其夫张学会的户口并不在盐西村。
案外人张云亭在盐西村原有两分五厘的宅基地,但在被告盐西村进行整村搬迁时,案外人张云亭划分的宅基地灭失。
后原告刘美丽之子张涛向盐西村第一小队交纳2000元,申请划拨新的宅基地。
但盐西村因故未向原告划分新宅基地。
2009年盐西村进行城中村改造,但原告刘美丽未被列入被拆迁人口。
2018年5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前所述。
庭审中,被告盐西社区居委会认可原告刘美丽确系盐西村祖遗户,亦愿意配合原告进行拆迁安置补偿。
但被告同时陈述进行盐西村拆迁改造的开发商是陕西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另查明,原告刘美丽并未与被告盐西社区居委会、案外人陕西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上述事实,有土地证、证明四份、盐西村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押金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刘美丽并未与被告盐西社区居委会或案外人长和房地产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因此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美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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