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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上海市普陀区拆迁补偿标准 上海2019普陀区拆迁补偿案例

  诉人(原审原告)徐长征,女,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周敏浩。

  委托代理人高兴发,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梅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应勇。

  委托代理人钱慧敏。

  上诉人徐长征因房屋征收决定并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行初3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普陀区俞家弄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项目被该区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015年7月15日,上海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关于确认普陀区白玉坊、俞家弄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的复函》,函复上海市普陀区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经市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普陀区旧改部门共同确认,普陀区俞家弄地块列入本市旧城区改建范围,并确定了房屋征收的四至范围。

  2015年8月3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普陀区政府”)以普府[2015]85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俞家弄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的批复》,同意俞家弄地块列入普陀区旧城区改建范围。

  2016年9月14日??房屋征收部门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普陀房管局”)作出《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2016年9月14日,普陀房管局发布《普陀区俞家弄地块旧城区改建意愿征询公告》,告知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将在2016年9月19日14时至同日19时开展旧城区改建意愿征询,并于计票结束后公示意愿征询结果。

  经征询,涉案地块应发征询单245份,实发征询单235份,同意改建居民共计233户,占应征询户总数的95.10%,愿意改建的居民户数已超过90%以上,上述开箱、清点、计票过程由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予以公证。

  2016年9月19日,普陀房管局就上述征询结果予以了公告。

  2016年12月30日,普陀房管局作出《关于将俞家弄地块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基本信息进行公示的通知》,将经核实的俞家弄地块被征收房屋坐落???位、房屋权利人、公房承租人、房屋类型、居住面积、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公示。

  2016年11月22日,普陀房管局作出《关于将《普陀区俞家弄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的通知》,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方案的意见,公示期为30天,即2016年11月22日至12月22日。

  同时该通知亦明确,被征收居民在此期间可以至俞家弄地块征收基地办公室各征收经办人处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建议,也可以将书面意见或建议投放至基地办公室内设置的“征求意见箱”。

  2016年12月26日上午,普陀区政府相关单位及职能部门组织召开了被征收居民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听取了各方对上述方案的意见。

  同日,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普陀区政府将涉案地块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修改稿进行了公示。

  2016年12月20日,上??银行普陀支行向上海市普陀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出具资金证明,证明该中心在上海银行普陀支行开立有存款账户,截止至2016年12月20日,该账户存款余额不低于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1.25亿元,其中冻结金额为0元,上述存款帐户用途为普陀区俞家弄地块征收资金。

  同年12月29日,普陀房管局向上海市普陀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调拨766套房屋,作为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用房。

  2016年10月26日,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出具《普陀区俞家弄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2016年12月27日,普陀区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俞家弄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决定征收俞家弄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017年1月4日,普陀区政府作出普府房征[2017]1号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被??征收决定”)并在征收地块内予以公告。

  被诉征收决定的主要内容为: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小俞家弄4号-15号,小俞家弄17弄1号-5号,小俞家弄17弄7号、8号,小俞家弄17弄12号-14号,小俞家弄17弄18号,小俞家弄17弄22号(东幢),小俞家弄17弄24号-27号,小俞家弄17弄29号-31号(2幢)、(3幢),小俞家弄17弄32号,小俞家弄17弄33号(1幢)(乙幢),小俞家弄17弄34号-36号,小俞家弄17弄49号,小俞家弄17弄51号,小俞家弄17弄56号,小俞家弄17弄65号,小俞家弄17弄67号、68号,小俞家弄17弄71号-73号,小俞家弄18号(1幢),小俞家弄20号,小俞家弄24号、25号,小俞家弄28号-31号,小俞家弄31弄4号(幢1),小俞家弄33号1-22室??小俞家弄34号-47号,小俞家弄54号-62号,小俞家弄67号,小俞家弄69号-74号。

  房屋征收决定同时附《普陀区俞家弄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同时告知:被征收人对上述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徐长征不服被诉征收决定,于2017年3月2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政府于同年3月3日受理,于3月6日向普陀区政府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普陀区政府向市政府提交了作出被诉征收决定的相关证据材料,市政府经审查后,于同年4月25日作出沪府复征字(2017)第28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维持了普陀区政府所作被诉征收决定,并将被诉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徐长征。

  徐长征仍不服,遂??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故普陀区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职权。

  本案中,涉案地块经本市市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纳入了房屋征收范围并明确了四至位置,普陀区政府亦将该地块的旧城区改建列入了普陀区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组织了旧城区改建意愿的征询,经征询改建意愿超过90%;同时,房屋征收部门亦对涉案地块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拟订、公布,召开了听证会,征求了涉案地块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和公告。

  涉案征收项目经过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且经过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讨论决定,普陀区政府据此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上述行政程序和环节符合《征收补偿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三条和《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被诉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市政府受理徐长征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向普陀区政府寄送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向徐长征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行政复议程序合法。

  关于徐长征认为《补偿方案》应给予改建地段安置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首先,本案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徐长征提出的沪城建[2001]68号文及相关文件中关于居民回搬等规定均系针对房屋拆迁行政行为,不适用于本案;其次,根据《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居住房屋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源,供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并按照房地产市场价结清差价。

  就近地段的范围,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确定。

  ”本案中,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已提供了普陀区以及临近区域内的就近房源给予居民选购,符合法律规定,未侵犯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徐长征认为除此之外普陀区政府还应提供改建地段安置房源,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徐长征提出被诉征收决定不符合“一地一策”原则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征收属于两种性质,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普陀区政府对属于国有土地性质的俞家弄地块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并制定了《补偿方案》,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也未违反《关于本市旧区改造中“毛地出让”地块处置若干政策口径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徐长征认为涉案地块存在两种以上政策,也未提供相关事实证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徐长征的其他异议,普陀区政府的答辩理由成立,且有相关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予以采信。

  综上,徐长征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驳回徐长征的诉讼请求。

  徐长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徐长征上诉称,本案所涉地块早在2004年就已出让给上海俞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在进行征收,系违反合同的行为。

  另外,根据沪城建[2001]第68号文,涉案地块被拆迁居民享有回搬的权利,但《补偿方案》中并没有相应房源,剥夺了包括上诉人在内的被征收居民选择改建地段产权调换房屋的权利。

  另外,被上诉人普陀区政府将涉案地块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进行征收,违反了“一地一策”的征收规定。

  并且《补偿方案》对补偿安置房源的选购也分不同对象进行区分,对上诉人在内的部分居民难言公平。

  被上诉人普陀区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前的听证会召开程序也不合法,参加听证会的居民代表是可以安排的,不具有代表性,被诉征收决定作出程序违法。

  原审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普陀区政府辩称,被诉征收决定严格依照《征收补偿条例》和《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召???了有居民代表、律师、人大代表等参加的听证会,听取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依法保障了包括上诉人在内的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

  并且,关于补偿安置房源,房屋征收部门的实施安排亦符合《征收补偿条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被上诉人普陀区政府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证明被诉征收决定在实体和程序方面均合法有效。

  原审判决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

  被上诉人市政府辩称,其受理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被诉复议决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征收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该法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被上诉人普陀区政府具有作出被诉征收决定的行政职权。

  在作出被诉征收决定之前,先后经过了列入普陀区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征收范围内组织旧城区改建意愿的征询、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公布涉案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召开听证会,征求涉案地块被征收人的建议和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普陀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等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

  在被诉征收决定作出前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要求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均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现主张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沪城建[2001]第68号文拟定的拆迁政策对被征收居民进行原拆原还的安置补偿,但原拆迁活动已经结束,???案地块已经依法进入征收程序,上诉人坚持在本次征收程序中仍应当采用原拆原还的安置补偿方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这两种性质的土地进行征收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普陀区政府对属于国有土地性质的俞家弄地块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并制定《补偿方案》,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也未违反《关于本市旧区改造中“毛地出让”地块处置若干政策口径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被上诉人市政府收到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该决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执法程序方面均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诉征收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原审判决依法驳回徐长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上诉人徐长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徐长征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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