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陆金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静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璐,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南关区教育局,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杨哲,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华,吉林佳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佰全,该单位职工。
原告长春市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南关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南关区教育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静芳、关璐,被告南关区教育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华、王佰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环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南关区教育局支付103中学回迁房屋扩大面积款7224665元;案件受理费由南关区教育局负担。
事实和理由:因南北干路改造建设需要,中环公司在2000年至2001年期间拆迁了南关区教育局下辖的88中学以及101中学校舍,拆迁面积共计5373平方米,南关区教育局分别于2001年3月28日、2002年3月2日分别与中环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回迁安置协议》。
2002年,中环公司依前述合同约定向南关区教育局交付了回迁校舍,对88中学、101中学(现已合并为103中学)进行了回迁安置。
2004年、2005年经两次产权测绘备案登记,103中学实际回迁面积10944.83平发米,超出《回迁安置协议》记载回迁面积344.83平方米。
依据《回迁安置协议》约定,南关区教育局需支付中环公司包括增加面积建设成本、新楼设计变更增加费用在内的回迁房屋扩大面积款,其中增加面积建设成本按照120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即人民币6686196元,新楼设计变更增加费用人民币538469元,总计7224665元。
依据《回迁安置协议》约定,上述款项双方办理完回迁校舍房产证、土地证后,由南关区教育局全额支付给中环公司。
2018年1月中环公司为南关区教育局办理了103中学回迁校舍产权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不动产证书。
《回迁安置协议》中约定的103中学回迁款给付条件成就。
现中环公司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南关区教育局向中环公司全额支付103中学回迁房屋扩大面积款,以保护中环公司的合法权益。
南关区教育局辩称:因中环公司已取得产权证,所以南关区教育局同意按协议约定给付扩大面积款及新楼变更设计费。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28日,中环公司作为甲方(拆迁人)与南关区教育局作为乙方(被拆迁人)签订两份《协议书》,约定:甲方拆迁乙方位于南关区天乐胡同16号、东四道街6号、东长春大街33号、福禄街16号的乙方自管产权教学用房。
其中第三条其他事宜,第2款约定:乙方有权监督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新建校舍竣工后,乙方按施工图纸验收。
甲方负责出据有关手续,乙方负责办理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产权归乙方所有,其工本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6款约定新校舍增加面积款、电动拉门款,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2002年3月20日,中环公司作为甲方(拆迁人)与南关区教育局作为乙方(被拆迁人)签订《回迁安置协议》,约定:因南北干路改造建设需要,甲方在2000年-2001年期间拆迁了乙方位于南关区东长春大街33号、福禄街16号、东四道街6号的房屋,即东长小学、东三小学、88中学和101中学,并于2001年3月28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现回迁在即,经双方协商就回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拆迁东长、东三小学建筑面积2736平方米,现在实际安置建筑面积6415平方米,增加建筑面积3679平方米,该回迁房屋属砖混结构,乙方按1000元/平方米给甲方交纳建设成本费,即3679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3679000元。
二、甲方拆迁88、101中学建筑面积5373平方米,现在实际安置建筑面积10600平方米,增加建筑面积5227平方米,该回迁房屋属框架结构,乙方按1200元/平方米给甲方交纳建设成本费,即5227平方米×1200元/平方米=6272400元。
三、上述两项建设成本费共计9951400元,按照市、区校舍建设资金1:9配套政策,乙方承担995140元,此款在甲乙双方办理完相关手续(房证、土地证等)后,一次性付清,其余部分待市教委配套补助资金到位立即拨付。
四、东长、东三小学和88、101中学新校舍的操场、围墙由甲方负责恢复,大门、收发室由乙方自己负责。
五、新楼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如下:中学:楼梯踏步及正厅改用印度红花岗岩及纳米柱面增加费用479194元,吊顶增加费用59275元,合计538469元。
小学:柱面、地面增加费用100272元,吊顶增加费用22086元,合计122358元。
总计增加费用:660827元。
按照市、区校舍建设资金1:9配套政策,乙方应承担66082元,此费用在甲方进户前,双方办理完相关的手续(房证、土地证等)以后,一次性付清。
其余部分待市教委配套补助资金到位后拨付。
六、其他事项按原协议执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004年10月9日长春市房产测绘中心出具的《房产测绘技术报告书》载明:我公司受长春市103中学委托,对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103中学进行测绘,该单位为国有房产,总层数为五层,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用途为办公,建成年份为2001年。
一、全楼建筑面积计算:总计10944.83平方米。
2005年6月27日长春市房产测绘中心出具的《房产测绘技术报告书》载明:我公司受长春市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对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东三马路与乐亭街交汇处东长小学的房屋进行测量,总层数为四层,结构为砖混结构,用途为教学楼,建成年份为2001年。
二、全楼建筑面积计算:总计6369.89平方米。
中环公司于2017年8月1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南关区教育局支付回迁房屋扩大面积款10980913元;2.南关区教育局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自2009年5月11日起至全额交付回迁房屋扩大面积款本息之日止扩大面积款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南关区教育局负担。
后于2018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南关区教育局支付103中学回迁房屋扩大面积款7223669元;撤销第二项诉讼请求。
另查明,1.103中学已于2017年12月26日取得产权证书。
2.中环公司与南关区教育局双方确认103中学回迁扩大面积款及新楼设计变更费数额为7223669元。
本院认为:中环公司与南关区教育局签订的《协议书》及《回迁安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据此履行。
现103中学已取得产权证书,按照双方约定回迁扩大面积款及新楼设计变更费的给付条件已经成就,且南关区教育局对于支付该笔款项无异议。
故中环公司要求南关区教育局支付回迁扩大面积款及新楼设计变更费7223669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长春市南关区教育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长春市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回迁扩大面积款及新楼设计变更费72236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486元,由被告长春市南关区教育局负担62365元,退回原告长春市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421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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