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可拨打400-048-8828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免权益受到损失!
全国征地拆迁法律资讯分站 www.zhengdichaiqian.com
时间:2021-12-23 15:49:00 阅读:1931次

2019天津市南开区拆迁补偿标准 天津2019南开区拆迁补偿案例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冬莲,女,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宏威,北京市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亭(朋友关系),男,天津市渤海啤酒厂退休干部,住天津市红桥区,大园新居社区居委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城市房屋拆迁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丰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童,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娟,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冬莲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城市房屋拆迁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5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任冬莲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两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审理此案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收费立案,在2017年12月29日结案,超出审限期。

  上诉人用EMS邮寄方式向一审法院提起申请调取证据,一审法院既没有调取,也没有作出裁定,有意掩盖被上诉人的协议欺骗行为。

  上诉人用EMS邮寄方式向一审法院提起申请:“申请被告的当事人出庭”(马瑞瑞和孙壁),一审法院既没有答复,也没有作出裁定,有意掩盖被上诉人的协议欺诈行为。

  2.一审法院故意不查清事实,掩盖拆迁违法行为。

  3.一审法院故意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4.一审法院涉嫌包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存在欺诈行为。

  5.一审法院没有查清签订的协议是以非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6.一审法院没有查清签订的协议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天津市南开区城市房屋拆迁中心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事实和理由:涉诉协议是上诉人本人亲笔签署,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法律法规限制性规定,涉诉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符合无效情形,因此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任冬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编号为:DNO.0001926号无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3月22日,被告公布《南开区地铁二号线红旗路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为:“拆迁范围为北至黄河道影院后胡同、华安南里13号楼(含);南至华美里1、2号楼(含)、长虹公园北围墙;西至安康路、黄河道影院西围墙;东至友鹏海鲜城东围墙(具体以拆迁四至图为准)。

  拆迁人为天津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拆迁单位为天津市南开区城市房屋拆迁中心;搬迁期限自2007年3月30日起至2007年4月25日止,拆迁期限自2007年3月22日起至2008年3月21日止。

  后被告进入拆迁现场,对上述地铁二号线红旗路站地块的相关房屋实施拆迁工作。

  原告居住在天津市南开区3门201室,房屋建筑面积为34.973平方米。

  因原、被告双方就拆迁补偿事宜没有协商一致,原告未在拆迁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于2007年5月24日向原告下达(2007)津南开拆裁字第C115号房屋拆迁裁决书,要求原告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6日内自行搬离现场或搬至申请人提供的玉门路2-2-303周转房内周转。

  逾期不搬……。

  2007年9月10日,一审法院向被告送达(2007年)南行执审字第28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执行的(2007)津南开拆裁字第C115号《房屋拆迁裁决书》中的申请事项。

  后被告将原告居住着的上述房屋拆除。

  2010年10月18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0001926《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原告被拆迁房屋坐落于南开区,建筑面积为34.973平方米;原告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安置房型为偏单一套;原告所选房屋坐落于南开区大园新居13号楼306号,产别为私产。

  该协议书上拆迁人或拆迁单位处加盖被告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被拆迁人处签有原告姓名并按指印。

  对上述协议中是否原告本人签字并按有指纹一节,原告解释为,原告没有印象签订过该协议,加盖指印的签字像是其本人的笔体,指纹也像其本人。

  后被告于2010年11月22日将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大园新居13号楼306号房屋钥匙交予原告。

  现原告房屋所在位置已建为红旗路地铁站出站口。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所争议的编号为0001926《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系署名原告与被告单位作为协议双方所签。

  被告对此不持异议,原告虽在庭审中解释为没有印象其本人是否签署过该协议,但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并非本人签字及加按指印。

  另从该协议内容上看,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该协议符合合同无效的要件,故上述协议应为有效,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原告任冬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任冬莲负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所争议的编号为0001926《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系署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作为协议双方所签。

  任冬莲虽在一审庭审中解释为没有印象其本人是否签署过该协议,但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并非本人签字及摁印。

  从该协议内容上看,任冬莲亦未举证证明该协议符合合同无效的要件,故上述协议应为有效,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诉讼请求无不当之处。

  综上所述,任冬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任冬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以上就是征拆律优为您整理的最新土地征收公告 ,征拆律优提醒您:拆迁补偿关系着广大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拆迁机会每户只有一次,所以在没有清晰补偿是否合理前,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征拆律优拆迁律熟悉全国征收政策,咨询热线4000488828 免费为你解答。



    声明: 本文内容由征地拆迁法律网小编整理或律师发表转载,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如您还有其他征地拆迁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拆迁律师咨询热线 400-048-8828 咨询。

在线拆迁咨询
点击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