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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10 21:41:07 阅读:0次

《拆迁律师说法》第九期:“拆迁作价赔偿”由地方规定、还是国家规定

根据城市化建设的要求,越来越多的房屋面临着拆迁,一般需要由拆迁方对被拆迁户予以补偿,包括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相信很多人就有这样一个疑惑了,所谓的拆迁作价补偿究竟是由“国家”规定的还是由“地方”自己规定?补偿不合理时,我应该从何入手维权,才能拿到满意的拆迁补偿款?房屋拆迁补偿详细的流程又是怎样走的?接下来,请听征拆律优拆迁律师为你解答以上问题:

一、拆迁作价补偿是由“谁”来规定?

首先,究竟是何为“拆迁作价补偿的标准”?是指将拆除房屋按照一定程序、标准和方式进行估价后,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一定数额的价款,以补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受到的损失。房屋拆迁作价补偿时,应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重新结算。

通俗地讲就是由国家规定的。但是“国家”并没有规定统一的具体数额标准,因为全国各地的区域价值,市场价是不同的,如国务院590号令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简单来说就是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制定细则,但是不能违背“国家规定”。

二、拆迁补偿不合理时,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拆迁之初

被拆迁人一定要关注和搜集拆迁人和政府部门颁发的文件,其中包括:拆迁公告,拆迁地块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谁是拆迁单位,农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许可文件,以及两个内部文件(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银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证明)。其中,两个内部文件需要通过提请政府信息公开或诉讼才能看到,还要关注通知甚至公开信,以及安置补偿实施细则或办法。

2、补偿谈判期间,必要时需录音留作证据

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如果有拆迁公司找到被拆迁人洽谈,被拆迁人要索要他们的授权委托书,让他们出示工作证和拆迁人员的资格上岗证。因为拆迁人很有可能动用社会闲散人员恐吓威胁被拆迁人。与拆迁办工作人员沟通时,在必要时做录音,“这些话可能作为将来协商谈判取得重要补偿的信息线索,有些被拆迁户没有固定证据,很难证明对方的口头承诺”。

3、房屋评估时,报告不符实际要求重评

而在评估公司人员上门时,被拆迁人也要让他们出示相应评估公司的资质及上岗证件,在评估报告中“与房屋实际面积,装修情况,层高不符的地方,要提出质疑,要让评估人员详细记载,必要时要他重新评估”。

三、房屋拆迁补偿流程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向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超过6个月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拆迁期限自公告之曰起计算,不超过1年。

在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征拆律优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关注拆迁进程以及征收方颁布与张贴的各个征收文件,以防给出的拆迁补偿不合力和协商无果之下能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及时拨打4000488828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指导争取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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