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计算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对此,土地管理法作了明确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47条还就土地补偿费的种类及补偿标准作出了规定:
(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5)如果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向需要安置的农民支付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增加的程度以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为限。
上述对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7款同时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足以说明国家对此问题的重视。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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