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从府征〔2024〕2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23〕217号),将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岭南村大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5496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穗从府征〔2024〕2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岭南村大岭经济合作。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岭南村的集体土地1.5496公顷,其中耕地0.0557公顷、园地0.0028公顷、草地0.1784公顷、其他农用地0.0469公顷、建设用地1.2658公顷。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1.批准时间:2023年12月29日。
2.实施安排:请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岭南村大岭经济合作社及相关权利人,于2024年1月27日至2024年4月27日期间(自本文发出之日起三个月),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新城西路9号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鳌头镇人民政府;具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具体参照“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粤人社规〔2021〕29号)相关条例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从化区202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3〕217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从府征〔2024〕1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23〕214号),将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左村村第二、三股份合作经济社、黄场村第三、四股份合作经济社、水坑村第五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7646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穗从府征〔2024〕1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左村村第二、三股份合作经济社、黄场村第三、四股份合作经济社、水坑村第五股份合作经济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左村村的集体土地1.2707公顷,其中园地0.0044公顷、林地1.1495公顷、其他农用地0.1166公顷、建设用地0.0002公顷;从化区城郊街黄场村的集体土地0.4567公顷,其中园地0.4332公顷、其他农用地0.0211公顷、建设用地0.0024公顷;从化区城郊街水坑村的集体土地0.0372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372公顷。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1.批准时间:2023年12月27日。
2.实施安排:请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左村村第二、三股份合作经济社、黄场村第三、四股份合作经济社、水坑村第五股份合作经济社及相关权利人,于2024年1月26日至2024年4月26日期间(自本文发出之日起三个月),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新村北路55号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城郊街道办事处;具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具体参照“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粤人社规〔2021〕29号)相关条例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从化区2022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3〕214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从府征〔2024〕4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23〕197号),将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太平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2705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穗从府征〔2024〕4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商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太平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太平村的集体土地1.2705公顷,其中耕地0.2997公顷、园地0.0340公顷、草地0.0766公顷、其他农用地0.0502公顷、建设用地0.8100公顷。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1.批准时间:2023年12月25日。
2.实施安排:请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太平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及相关权利人,于2024年1月29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自本文发出之日起三个月),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广从南路118号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太平镇人民政府;具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具体参照“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粤人社规〔2021〕29号)相关条例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从化区2021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3〕197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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