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高青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高征预公告〔2024〕3号
高征预公告〔2024〕3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高青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北支新河与黄河东路交界处以南、山东正域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西、达摩店自然村以北约300米。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唐坊镇千乘村村民委员会、吴家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2范围:黄河东路以南、山东正域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东侧、吴家自然村以北约300米。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唐坊镇吴家村村民委员会。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地块1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地块2拟用于商业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商服用地。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青县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457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唐坊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高青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Ⅱ级区片每亩补偿6.3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高青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按照高青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高青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4年1月30日起至2024年2月9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高青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高青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高青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高青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高征预公告〔2024〕2号
高征预公告〔2024〕2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高青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田镇街道胜利街土地,田横路南侧、文化路西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胜利街居委会。
地块2范围:田镇街道胜利街土地、建设街土地,田横路南侧、文化路东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胜利街居委会、建设街居委会。
地块3范围:田镇街道建设街土地,田横路南侧、中心路西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建设街居委会。
地块4范围:田镇街道建设街土地,田横路南侧、中心路东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建设街土地。
地块5范围:田镇街道建设街土地,田横路以南约200米、中心路以东约200米。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建设街居委会。
地块6范围:田镇街道建设街土地,田横路以南约200米、芦湖路以西约300米。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建设街居委会。
地块7范围:田镇街道胜利街土地,胜利街居委会以南、文化路西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胜利街居委会。
地块8范围:田镇街道建设街土地,文化路东侧、金田苑小区以北约200米。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建设街居委会。
地块9范围:田镇街道建设街、胜利街、和平街土地,文化路西侧、田镇街以北约200米。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建设街、胜利街、和平街居委会。
地块10范围:田镇街道建设街土地,中心路以西约50米、田镇街以北约300米。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建设街居委会。
地块11范围:田镇街道建设街土地,中心路以东约50米、田镇街以北约300米。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建设街居委会。
地块12范围:田镇街道和平街土地,和平街居委会南侧、田镇街以北约50米。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和平街居委会。
地块13范围:田镇街道和平街土地,田镇街北侧、和平街以西约100米。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和平街居委会。
地块14范围:田镇街道和平街、胜利街土地,田镇街北侧、和平街东侧米。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和平街、胜利街居委会。
地块15范围:田镇街道胜利街、建设街土地,田镇街北侧、文化路西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胜利街、建设街居委会。
地块16范围:田镇街道建设街土地,田镇街北侧、文化路东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建设街居委会。
地块17范围:田镇街道建设街土地,田镇街以北约100米、金田苑小区以南约100米。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建设街居委会。
地块18范围:田镇街道建设街、民主街土地,田镇街以北约200米、中心路以西约300米。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建设街、民主街居委会。
地块19范围:田镇街道和平街、胜利街土地,田镇街南侧、文化路以西约300米。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和平街、胜利街居委会。
地块20范围:田镇街道胜利街土地,田镇街南侧、文化路以西约200米。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胜利街居委会。
地块21范围:田镇街道建设街土地,田镇街南侧、文化路东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建设街居委会。
地块22范围:田镇街道民主街、建设街土地,田镇街南侧、中心路以西约500米。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民主街、建设街居委会。
地块23范围:田镇街道和平街土地,温馨家园东院南侧、齐东路以西约500米。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和平街居委会。
地块24范围:田镇街道和平街土地,温馨家园东院南侧、齐东路以西约300米。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和平街居委会。
地块25范围:田镇街道和平街土地,温馨家园东院南侧、齐东路以西约100米。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和平街居委会。
地块26范围:田镇街道和平街土地,油区工委生活区北侧、齐东路以西约300米。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和平街居委会。
地块27范围:田镇街道和平街,油区工委生活区北侧、齐东路以西约300米。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和平街居委会。
地块28范围:田镇街道和平街,温馨家园东院东侧、齐东路西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和平街居委会。
地块29范围:田镇街道和平街,温馨家园东院以东约50米、齐东路以西约50米。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和平街居委会。
地块30范围:田镇街道和平街土地,公安家园以北约200米、齐东路东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和平街居委会。
地块31范围:田镇街道和平街土地,公安家园以北约100米、齐东路东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和平街居委会。
地块32范围:田镇街道胜利街土地,文化路东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胜利街居委会。
地块33范围:田镇街道胜利街土地,公安家园北侧、文化路西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胜利街居委会。
地块34范围:田镇街道建设街土地,温馨家园生活区以北约200米、文化路东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建设街居委会。
地块35范围:田镇街道民主街、田镇街道土地,黄河路以北约200米、芦湖路以西约50米。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民主街居委会。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地块1-地块35拟用于住宅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位于成片开发方案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田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高青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Ⅰ级区片每亩补偿6.4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高青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按照高青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高青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4年1月30日起至2024年2月9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高青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高青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高青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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