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同安片区洪塘南工业用地周边绿化工程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厦同征〔2024〕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2023年度第三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厦〔2024〕2号)批准,现根据《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编号:5010120231509)等文件,需征收同安区洪塘镇龙泉村、苏店村、埔后村和新霞村集体土地61700平方米,作为同翔高新城同安片区洪塘南工业用地周边绿化工程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新霞村 |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同安片区洪塘南工业用地周边绿化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厦同征地安置公告〔2023〕17号)中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为准。
二、土地征收签约情况
本项目已按《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同安片区洪塘南工业用地周边绿化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厦同征地安置公告〔2023〕17号)中公布的征收范围及补偿标准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行为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沈海高速杏林互通及接线工程(国道324复线-长泰段)-沈海高速杏林互通及接线工程(国道324复线-仙灵旗隧道段)项目征收土地的预公告
集府征告〔2024〕1号
为实施集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发布沈海高速杏林互通及接线工程(国道324复线-长泰段)-沈海高速杏林互通及接线工程(国道324复线-仙灵旗隧道段)项目征收土地的预公告:
一、征收范围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200202400005号)等文件确定项目土地征收范围。
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上塘村、双岭村、田头村。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沈海高速杏林互通及接线工程(国道324复线-长泰段)-沈海高速杏林互通及接线工程(国道324复线-仙灵旗隧道段)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公告期限:自2024年1月19日起十个工作日
四、土地现状调查
公告发布后,灌口镇人民政府将对本项目征收范围内人口、户数和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清点、测绘,同时对本征收项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届时请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部门予以配合支持。
五、禁止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抢栽、抢种、抢建;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商事登记、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小组范围内予以张贴,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本项目征收过程中若涉及评估的,评估时点按本公告发布时点执行。
(三)灌口镇人民政府负责签订协议等征地前期工作。
(四)原2023年8月29日发布的《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关于沈海高速杏林互通及接线工程(国道324复线-长泰段)-沈海高速杏林互通及接线工程(国道324复线-仙灵旗隧道段)项目征收土地的预公告》(集府征告〔2023〕78号)即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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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范围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200202400005号)等文件确定项目土地征收范围。
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上塘村、双岭村、田头村。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沈海高速杏林互通及接线工程(国道324复线-长泰段)-沈海高速杏林互通及接线工程(国道324复线-仙灵旗隧道段)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公告期限:自2024年1月19日起十个工作日
四、土地现状调查
公告发布后,灌口镇人民政府将对本项目征收范围内人口、户数和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清点、测绘,同时对本征收项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届时请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部门予以配合支持。
五、禁止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抢栽、抢种、抢建;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商事登记、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小组范围内予以张贴,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本项目征收过程中若涉及评估的,评估时点按本公告发布时点执行。
(三)灌口镇人民政府负责签订协议等征地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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