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浦政通〔2024〕4号
为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一、拟征地的位置、范围、权属、面积、目的及用途
(一)中共浦北县委党校项目位于县城五仙湖东侧,拟征收浦北县小江街道文山、田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江城街道塘头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村集体的土地面积3.9512公顷,主要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浦北县浦越路、焦乡路、永安街西延长线等市政道路项目位于浦北县小江街道文山、田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江城街道北河社区居民委员会,拟征收土地面积0.8840公顷,主要用于交通运输用地。
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拟于2024年1月10日后我县将组织土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和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调查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征地拆迁部门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征地拆迁单位申请复核。本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待土地现状调查完成后,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组织县自然资源、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对被征收土地的居民小组的具体土地编制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街道和社区、居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广西自然资源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中予以公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征地拆迁实施部门组织的土地现状调查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浦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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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征地的位置、范围、权属、面积、目的及用途
(一)中共浦北县委党校项目位于县城五仙湖东侧,拟征收浦北县小江街道文山、田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江城街道塘头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村集体的土地面积3.9512公顷,主要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浦北县浦越路、焦乡路、永安街西延长线等市政道路项目位于浦北县小江街道文山、田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江城街道北河社区居民委员会,拟征收土地面积0.8840公顷,主要用于交通运输用地。
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拟于2024年1月10日后我县将组织土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和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调查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征地拆迁部门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征地拆迁单位申请复核。本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待土地现状调查完成后,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组织县自然资源、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对被征收土地的居民小组的具体土地编制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街道和社区、居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广西自然资源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中予以公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征地拆迁实施部门组织的土地现状调查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浦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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