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龙泉工业招拍挂四号地块 (A1地块)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厦同征〔2024〕4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2023年度第十七批次土地征收(跨省域增减挂钩)的批复》(闽政地厦〔2023〕91号)批准,根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安分局关于同翔高新城龙泉工业招拍挂四号地块(A1地块)规划意见的函》(厦资源规划同意见〔2023〕第035号)、《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编号:5010120230488),现需征收同安区洪塘镇龙泉村集体土地99970平方米,作为同翔高新城龙泉工业招拍挂四号地块(A1地块)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土地用途 | 征地面积 (平方米) |
被征地单位 | ||
同安区洪塘镇 |
同安区人民政府 |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龙泉工业招拍挂四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厦同征地安置公告〔2022〕74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龙泉工业招拍挂四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公告》(厦同征地安置公告〔2022〕87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龙泉工业招拍挂四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公告二》(厦同征地安置公告〔2023〕7号)中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为准。
二、土地征收签约情况
本项目已按《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龙泉工业招拍挂四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厦同征地安置公告〔2022〕74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龙泉工业招拍挂四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公告》(厦同征地安置公告〔2022〕87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龙泉工业招拍挂四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公告二》(厦同征地安置公告〔2023〕7号)中公布的征收范围及补偿标准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行为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龙泉工业招拍挂四号地块 (A2地块)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厦同征〔2024〕5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2022年度第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厦〔2023〕93号)批准,根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安分局关于同翔高新城龙泉工业招拍挂四号地块(A2地块)规划意见的函》(厦资源规划同意见〔2023〕第036号)、《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编号:5010120230805),现需征收同安区洪塘镇龙泉村集体土地57045平方米,作为同翔高新城龙泉工业招拍挂四号地块(A2地块)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土地用途 | 征地面积 (平方米) |
被征地单位 | ||
同安区洪塘镇 |
同安区人民政府 |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龙泉工业招拍挂四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厦同征地安置公告〔2022〕74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龙泉工业招拍挂四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公告》(厦同征地安置公告〔2022〕87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龙泉工业招拍挂四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公告二》(厦同征地安置公告〔2023〕7号)中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为准。
二、土地征收签约情况
本项目已按《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龙泉工业招拍挂四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厦同征地安置公告〔2022〕74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龙泉工业招拍挂四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公告》(厦同征地安置公告〔2022〕87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龙泉工业招拍挂四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公告二》(厦同征地安置公告〔2023〕7号)中公布的征收范围及补偿标准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行为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龙泉工业招拍挂二号地块(A2地块)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厦同征〔202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2022年度第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厦〔2023〕92号)批准,现根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安分局关于同翔高新城龙泉工业招拍挂二号地块(A2地块)规划意见的函》(编号:厦资源规划同意见〔2023〕第056号)和《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编号:5010120230732)等文件,需征收同安区洪塘镇龙泉村集体土地146423平方米,作为同翔高新城龙泉工业招拍挂二号地块(A2地块)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龙泉工业招拍挂二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厦同征地安置公告〔2022〕72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龙泉工业招拍挂二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公告》(厦同征地安置公告〔2022〕85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龙泉工业招拍挂二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公告二》(厦同征地安置公告〔2022〕97号)及《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龙泉工业招拍挂二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公告三》(厦同征地安置公告〔2023〕5号)中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为准。
二、土地征收签约情况
本项目已按《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龙泉工业招拍挂二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厦同征地安置公告〔2022〕72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龙泉工业招拍挂二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公告》(厦同征地安置公告〔2022〕85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龙泉工业招拍挂二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公告二》(厦同征地安置公告〔2022〕97号)及《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龙泉工业招拍挂二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公告三》(厦同征地安置公告〔2023〕5号)中公布的征收范围及补偿标准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行为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龙泉工业招拍挂二号地块(A1地块)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厦同征〔202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2023年度第十六批次土地征收(跨省域增减挂钩)的批复》(闽政地厦〔2023〕90号)批准,现根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安分局关于同翔高新城龙泉工业招拍挂二号地块(A1地块)规划意见的函》(编号:厦资源规划同意见〔2023〕第055号)和《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编号:5010120230731)等文件,需征收同安区洪塘镇龙泉村集体土地56215平方米,作为同翔高新城龙泉工业招拍挂二号地块(A1地块)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龙泉工业招拍挂二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厦同征地安置公告〔2022〕72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龙泉工业招拍挂二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公告》(厦同征地安置公告〔2022〕85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龙泉工业招拍挂二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公告二》(厦同征地安置公告〔2022〕97号)及《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龙泉工业招拍挂二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公告三》(厦同征地安置公告〔2023〕5号)中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为准。
二、土地征收签约情况
本项目已按《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龙泉工业招拍挂二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厦同征地安置公告〔2022〕72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龙泉工业招拍挂二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公告》(厦同征地安置公告〔2022〕85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龙泉工业招拍挂二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公告二》(厦同征地安置公告〔2022〕97号)及《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龙泉工业招拍挂二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公告三》(厦同征地安置公告〔2023〕5号)中公布的征收范围及补偿标准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行为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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