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花府征〔2023〕60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白云区2023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3〕156号),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李溪村第四、第七、第八、第十一经济合作社、李溪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677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国家动迁补偿标准2024穗花府征〔2023〕60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机场三期扩建(非合并报批部分)机场主体(白云区)。
二、征收土地范围: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李溪村第四、第七、第八、第十一经济合作社、李溪经济联合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李溪村第四、第七、第八、第十一经济合作社、李溪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677公顷,其中农用地0.1677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不涉及未利用地。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批准时间:2023年10月24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
(二)实施安排:2023年12月4日-2023年12月18日,请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李溪村第四、第七、第八、第十一经济合作社、李溪经济联合社及相关权利人,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东620号)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补偿费用已预付的除外),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人民政府。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白云区2023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3〕156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增府征〔2024〕1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广州市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增城区2021年度第六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3〕198号),将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罗岗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罗岗村仓前、高一、高二、新民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9.9395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国家动迁补偿标准2024穗增府征〔2024〕1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21年度第六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罗岗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罗岗村仓前、高一、高二、新民股份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罗岗村的集体土地9.9395公顷,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8562公顷(其中耕地0.1720公顷、园地0.0071公顷、林地0.2000公顷、草地0.4456公顷、其他农用地0.0315公顷)、建设用地9.0833公顷。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1.批准时间:2023年12月25日。
2.实施安排:请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罗岗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罗岗村仓前、高一、高二、新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4年1月5日至2024年1月18日期间,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道办事处。
该批次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已足额预付到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出具收齐补偿款的证明。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增城区2021年度第六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3〕198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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