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宁(秦)征告〔2023〕3号
宁(秦)征告〔2023〕3号
2023年2月3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2022 年度第1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23〕151 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我区光华路街道集体土地12.0570 公顷、红花街道集体土地1.1084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 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 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等规定,现
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农村宅基地被征收能补偿多少钱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
明外郭—秦淮新河百里风光带(秦淮段)环境综合整治
二期工程(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情况如下:
(一)征收光华路街道高桥村桥西里组集体所有土地 2.6984公顷(40.4760亩)。其中,农用地0.5985公顷(8.9775 亩),含耕地0.0942公顷(1.4130亩);建设用地2.0999公
顷(31.498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农村宅基地被征收能补偿多少钱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
明外郭—秦淮新河百里风光带(秦淮段)环境综合整治
二期工程(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情况如下:
(一)征收光华路街道高桥村桥西里组集体所有土地 2.6984公顷(40.4760亩)。其中,农用地0.5985公顷(8.9775 亩),含耕地0.0942公顷(1.4130亩);建设用地2.0999公
顷(31.498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二)征收光华路街道高桥村南圩二组集体所有土地 3.3143公顷(49.7145亩)。其中,农用地1.8040公顷(27.0600 亩),含耕地1.5778公顷(23.6670亩);建设用地0.4482公
顷(6.7230亩),未利用地1.0621公顷(15.9315亩);
(三)征收光华路街道高桥村南圩三组集体所有土地 2.4754公顷(37.1310亩)。其中,农用地0.0996公顷(1.4940 亩),含耕地0.0996公顷(1.4940亩);建设用地2.3758公
顷(35.637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四)征收光华路街道高桥村南圩一组集体所有土地 0.9587公顷(14.3805亩)。其中,农用地0.8971公顷(13.4565 亩),含耕地0.8545公顷(12.8175亩);建设用地0.0013公
顷(0.0195亩),未利用地0.0603公顷(0.9045亩);
(五)征收光华路街道高桥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6102 公顷(39.1530亩)。其中,农用地0.1413公顷(2.1195亩), 含耕地0.0895公顷(1.3425亩);建设用地1.6209 公顷
(24.3135亩),未利用地0.8480公顷(12.7200亩);
(六)征收红花街道广洋村鲍家场一组集体所有土地 1.1084公顷(16.626亩)。其中,农用地0公顷(0亩),含 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1. 1084公顷(16.6260亩);
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 组织实施
(一)本公告发布后,我区将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征地补
偿安置协议和相关规定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补偿费用,实施顷(6.7230亩),未利用地1.0621公顷(15.9315亩);
(三)征收光华路街道高桥村南圩三组集体所有土地 2.4754公顷(37.1310亩)。其中,农用地0.0996公顷(1.4940 亩),含耕地0.0996公顷(1.4940亩);建设用地2.3758公
顷(35.637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四)征收光华路街道高桥村南圩一组集体所有土地 0.9587公顷(14.3805亩)。其中,农用地0.8971公顷(13.4565 亩),含耕地0.8545公顷(12.8175亩);建设用地0.0013公
顷(0.0195亩),未利用地0.0603公顷(0.9045亩);
(五)征收光华路街道高桥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6102 公顷(39.1530亩)。其中,农用地0.1413公顷(2.1195亩), 含耕地0.0895公顷(1.3425亩);建设用地1.6209 公顷
(24.3135亩),未利用地0.8480公顷(12.7200亩);
(六)征收红花街道广洋村鲍家场一组集体所有土地 1.1084公顷(16.626亩)。其中,农用地0公顷(0亩),含 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1. 1084公顷(16.6260亩);
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 组织实施
(一)本公告发布后,我区将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征地补
偿安置协议和相关规定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征地补偿安置。
(二)本次征收以2023年2月3 日为基准日,确定社
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与保障对象年龄段。
四、其他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
4 月 3 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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