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通州 [2018]28 号
通州 [2018]28 号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南通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 偿登记作了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实施方案2018年第3批次(16挂)建设用地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和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 府《关于调整过渡期内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通政发[2011]36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并逐步贯彻实施《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 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地类 | 土地补偿费(元/亩) | 安置补助费(元/人) | ||
农 用 地 |
耕地 |
水田 | 19000 | 19000 |
旱地 | 19000 | 19000 | ||
菜地 | ||||
园地 | ||||
林地 | ||||
牧草地 | ||||
其他农用地 | 19000 | 19000 | ||
建设用地 | 19000 | 19000 | ||
未利用地 | 10000 |
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万元)
序号 |
被征地所有权单位 |
征收土 地面积 (公顷) |
征地补偿费用 | 拟安置农业 人口数 |
||
合计 |
其 中 |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费 | |||||
1 | 川姜镇三合口村一组 | 1.6050 | 123.7661 | 45.7426 | 2.0235 | 40 |
2 | 川姜镇三合口村二组 | 0.6132 | 43.141 | 17.4763 | 0.9647 | 13 |
3 | 川姜镇三合口村九组 | 1.0143 | 75.9639 | 28.9077 | 1.4562 | 24 |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
号)及通州区人民政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相关办法执行。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 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南通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
局提出。
六 、请被征地范围内具有合法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持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原登
记发证机关将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结果不另行公告。
七、被征收土地四址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需申请协调的, 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南通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
八、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南通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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