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通开征补安置〔2023〕3号
( 本 公 告 为 第 1 次 公 告 )
通开征补安置〔2023〕3号
( 本 公 告 为 第 1 次 公 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 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通开拟征告〔2023〕3号开 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
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小海街道定海村集体、二十四组、二十五组、
营房头村十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单位:公顷)
序号 | 街道 | 村 ( 社 区 ) | 组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小计 | |
耕地 | ||||||||
小海街道 | 定海村 | 二十四 | 0.1246 | 0.1246 | 0.1818 | 0.0345 | 0.3409 | |
2 | 小海街道 | 定海村 | 二十五 | 0.5292 | 0.1201 | 2.9763 | 0.0811 | 3.5866 |
3 | 小海街道 | 定海村 | 集体 | 0.0318 | 0.0085 | 0 | 0.0414 | 0.0732 |
4 | 小海街道 | 营房头村 | 十 | 0.0214 | 0 | 0 | 0 | 0.0214 |
合计 | 0.707 | 0.2532 | 3.1581 | 0.157 | 4.022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 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 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
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公布南通市所辖各县(市) 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通政发〔2020〕43号)等文件
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南通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2019 年修正版)》(通住建发〔2019〕93号)、 《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地
补偿标准的通知》(通政发〔2011〕54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 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印 发南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23)2 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 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 (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
为30日,自2023年5月31 日至2023年6月29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截止2023年6月29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 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小海街道办事处。以邮寄方 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
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
按《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公布南通市所辖各县(市) 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通政发〔2020〕43号)等文件
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南通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2019 年修正版)》(通住建发〔2019〕93号)、 《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地
补偿标准的通知》(通政发〔2011〕54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 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印 发南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23)2 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 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 (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
为30日,自2023年5月31 日至2023年6月29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截止2023年6月29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 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小海街道办事处。以邮寄方 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
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
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
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 定期限内即2023年5月31日至2023年6月29日,持不动产权属证 明材料至星嘉社区办理补偿登记, 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
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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