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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29 16:14:04 阅读:537次

南通市崇川区202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涉及18个村!最新学校建设用地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厂房赔偿款标准出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通开征补安置〔2023〕2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 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通开拟征告〔2023〕2号开 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
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小海街道营房头村十九组、二十组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单位:公顷)
 
序号 街道 村(社区)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小计
  耕地
1 小海街道 营房头村 十九 0.3888 0.1214 0 0 0.3888
2 小海街道 营房头村 二十 0.0056 0 0 0 0.0056
合计 0.3944 0.1214 0 0 0.3944
三、 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属 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 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 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因建设需要,确需征收农
民集体所有土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公布南通市所辖各县(市) 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通政发〔2020〕43号)等文件
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南通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2019 年修正版)》(通住建发〔2019〕93号)、 《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地
补偿标准的通知》(通政发(2011)54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 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印 发南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23)2 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 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 其他事项
1、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 (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
为30日,自2023年5月31日至2023年6月29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截止2023年6月29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 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小海街道办事处。以邮寄方 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
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
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
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 定期限内即2023年5月31日至2023年6月29日,持不动产权属证 明材料至星富社区办理补偿登记, 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
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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