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地 公 告
镇征(2018)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 规定,于2017年12月21日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丹徒区工矿废 弃地复垦利用实施方案2017年第1批次(14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 地【2017】5083号)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2.6234公顷。现将江苏省 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关于农村房屋拆迁赔付标准镇征(2018)5号
一 、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镇江市丹徒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实施方案2017年第1批次(14挂) 建设地块81
二 、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单位:公顷
村(组)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丹徒区高资镇营春村3、4、6组 | 1.9744 | 0.6490 | / |
四、土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按镇政规发(2014)3号、镇政规发(2015)4号文件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
按镇政规发(2014)3号、镇政规发〔2015〕4号文件执行
(三)土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镇政规发(2014)3号、镇政规发(2015)4号文件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按镇政规发〔2014〕3号、镇政规发〔2015)4号文件执行
五、征地补偿登记的时间及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当于 2018年1月17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高资国土资源所办 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 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 弃其应有的权益。
镇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地 公 告
镇征(2018)6号
一 、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镇江市丹徒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实施方案2017年第1批次(14挂) 建设地块82
二 、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单位:公顷
村(组)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丹徒区高资镇勤丰沿河村3、4组 | 2.5787 | 0.7476 | 0.1104 |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按镇政规发(2014)3号、镇政规发〔2015〕4号文件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
按镇政规发(2014)3号、镇政规发(2015)4号文件执行
(三)土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镇政规发(2014)3号、镇政规发(2015)4号文件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按镇政规发(2014)3号、镇政规发(2015)4号文件执行
五、征地补偿登记的时间及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当于 2018年1月17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高资国土资源所办 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 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
弃其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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