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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29 16:01:49 阅读:469次

关于农村房屋拆迁赔付标准 镇江市2023最新征收土地公告

          
镇征(2018)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 规定,于2017年12月21日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丹徒区工矿废 弃地复垦利用实施方案2017年第1批次(14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 地【2017】5083号)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2.6234公顷。现将江苏省 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关于农村房屋拆迁赔付标准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镇江市丹徒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实施方案2017年第1批次(14挂) 建设地块81
 、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单位:公顷
村(组)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丹徒区高资镇营春村3、4、6组 1.9744 0.6490 /
 
四、土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按镇政规发(2014)3号、镇政规发(2015)4号文件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
按镇政规发(2014)3号、镇政规发〔2015〕4号文件执行
(三)土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镇政规发(2014)3号、镇政规发(2015)4号文件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按镇政规发〔2014〕3号、镇政规发〔2015)4号文件执行
五、征地补偿登记的时间及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当于 2018年1月17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高资国土资源所办 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 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 弃其应有的权益。
 
 
 
 

      
   
镇征(2018)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 规定,于2017年12月21日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丹徒区工矿废 弃地复垦利用实施方案2017年第1批次(14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 地【2017】5083号)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3.4367公顷。现将江苏省 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关于农村房屋拆迁赔付标准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镇江市丹徒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实施方案2017年第1批次(14挂) 建设地块82
二 、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单位:公顷
村(组)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丹徒区高资镇勤丰沿河村3、4组 2.5787 0.7476 0.1104
四、 土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按镇政规发(2014)3号、镇政规发〔2015〕4号文件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
按镇政规发(2014)3号、镇政规发(2015)4号文件执行
(三)土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镇政规发(2014)3号、镇政规发(2015)4号文件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按镇政规发(2014)3号、镇政规发(2015)4号文件执行
五、征地补偿登记的时间及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当于 2018年1月17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高资国土资源所办 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 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
弃其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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