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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29 10:55:39 阅读:23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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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平南县2023年第十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拟征收集体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2023年9月28日,平南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平南县2023年第十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拟征收集体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的公告》(平政公〔2023〕56号)。依据拟用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我县拟定了《平南县2023年第十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本批次用地拟征收平南县镇隆镇六竹村六地屯、社垌村佛正屯、岭头屯、新兴屯、旧屋岭屯、竹上屯、竹二屯、西村屯的集体土地1.3221公顷(合19.8315亩)和拟使用平南县人民政府的国有土地0.1324公顷(合1.986亩)。按照拟征收和使用土地所涉及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的情况及对拟征收和使用土地情况的调查结果,现将本批次拟征收和使用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和使用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贵政发〔2023〕3号)文件执行,具体如下:
土地权利人 地类
面积
面积
(公顷)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万元/公顷)
合计
(万元)
镇隆镇六竹村六地屯 水田 0.0648 73.1115 4.7376
其他园地 0.0149 73.1115 1.0894
坑塘水面 0.0391 73.1115 2.8586
 
镇隆镇社垌村佛正屯
水田 0.3002 73.1115 21.9481
旱地 0.0161 73.1115 1.1771
乔木林地 0.0167 73.1115 1.2210
坑塘水面 0.0279 73.1115 2.0398
沟渠 0.0104 73.1115 0.7604
镇隆镇社垌村岭头屯 旱地 0.0834 73.1115 6.0975
乔木林地 0.0779 73.1115 5.6953
镇隆镇社垌村新兴屯 水田 0.1257 73.1115 9.1901
旱地 0.0114 73.1115 0.8335
田坎 0.0132 73.1115 0.9651
镇隆镇社垌村旧屋岭屯 水田 0.0189 73.1115 1.3818
旱地 0.0059 73.1115 0.4314
其他园地 0.0057 73.1115 0.4167
乔木林地 0.1812 73.1115 13.2478
镇隆镇社垌村竹上屯 乔木林地 0.0643 73.1115 4.7011
镇隆镇社垌村竹二屯 乔木林地 0.0876 73.1115 6.4046
镇隆镇社垌村西村屯 水田 0.0887 73.1115 6.4850
旱地 0.0659 73.1115 4.8180
乔木林地 0.0005 73.1115 0.0366
坑塘水面 0.0017 73.1115 0.1243
平南县人民政府 水田 0.0442 73.1115 3.2315
其他园地 0.0616 73.1115 4.5037
坑塘水面 0.0266 73.1115 1.9448
合计   1.4545   106.3408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农村征地举报电话
根据核定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按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5号)和《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补充条款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12 号)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该批次拟征收的集体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范围内不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土地权利人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元) 青苗补偿费(元) 地上附着物
补偿(元)
合计
(元)
镇隆镇六竹村六地屯 86856 0 0 86856
镇隆镇社垌村佛正屯 271463 0 0 271463
镇隆镇社垌村岭头屯 117929 0 0 117929
镇隆镇社垌村新兴屯 109887 0 0 109887
镇隆镇社垌村旧屋岭屯 154777  0 0 154777 
镇隆镇社垌村竹上屯 47011 0 0 47011
镇隆镇社垌村竹二屯 64046   0 0 64046  
镇隆镇社垌村西村屯 114639 0 0 114639
平南县人民政府 96800 0 0 96800
合计 1063408 0 0 1063408
    四、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拟被征收和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平南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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