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镇京征补安置〔2023〕1号
(本公告为第 1 次公告)
镇京征补安置〔2023〕1号
(本公告为第 1 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镇京拟征告(2023) 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
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谏壁街道粮山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
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谏壁街道粮山社粮一居民小组、粮二居民小组集体所 有土地 9.6557公顷 (144.8355亩)。其中,农用地9.6557公顷 (144.8355
亩),含耕地8.8995公 顷 (133.4925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
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
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
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政发〔2020〕
44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 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政发〔2020〕44
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征地区片 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政
发〔2020〕44号)的规定执行。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 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苏政发〔2021〕87号)及《镇江 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实 施意见的通知》 (镇政发〔2023〕2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 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
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
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 年 5 月 17 日至 2023 年6月16日。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截止 2023 年6月16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 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镇江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京口分局。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
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44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 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政发〔2020〕44
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征地区片 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政
发〔2020〕44号)的规定执行。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 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苏政发〔2021〕87号)及《镇江 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实 施意见的通知》 (镇政发〔2023〕2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 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
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
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 年 5 月 17 日至 2023 年6月16日。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截止 2023 年6月16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 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镇江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京口分局。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
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
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 规定期限内即 2023 年 5 月17 日至 2023 年 6 月16 日,持不动产权属 证明材料至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京口分局滨江中心所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
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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