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张征补安置〔2023〕第1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张拟 征告(2023)10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张征补安置〔2023〕第101号
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锦丰镇常家村明星片1组、明星片2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 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 拟征收锦丰镇常家村明星片1组集体所有土地0.1912公顷(2.868亩)。其中,农用地 0.1871公顷(2.8065亩),含耕地0.1865公顷(2.7975亩);建设用地0.0041公顷(0.0615
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拟征收锦丰镇常家村明星片2组集体所有土地0.1926公顷(2.889亩)。其中,农用地 0.1325公顷(1.9875亩),含耕地0.1179公顷(1.7685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
用地0.0601公顷(0.9015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水
利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张家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张政发[2020]95号)规定的
标准执行。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地 类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
农用地 |
土地补偿费(元/亩) | 安置补助费(元/人) |
32000 | 32000 | |
建设用地 | 64000 | |
未利用地 | 44800 |
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张政发规〔2023〕
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为1200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张政发规(2023)
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农田基础设施费为1500元/亩。
另外,拟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建(构)筑物,按照本市搬迁的相关政
策标准给予补偿。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 政发(2021)87号)及《苏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苏府规字 (2022)4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张家港市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 (张人社发〔2022〕84号)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 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我市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
付。
六、其他事项
1.拟 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区(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 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
日,自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7月2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2023年7月25日)提 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锦丰镇沙 洲大厦1808。以邮寄方式 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锦丰镇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
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6月26 日至2023年7月2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锦丰镇沙洲大厦1808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
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5.如遇政策变化或标准调整等情况,按调整后政策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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