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家 港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张政地告〔2023〕043号
张政地告〔2023〕043号
张家港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3年度第1237批实施方案于二O 二三年十二月 十五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挂E〔2023〕150 号)文批准,涉及征收锦丰镇土地0.3838公顷。
现将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农田征用补偿标准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张家港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3 年度第1237 批实施方案
二、征用土地位置:
详见2023-305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锦丰镇常家村明星片第一村民小组农民集体0.1912公顷,其中耕地0.1865公顷;
2.锦丰镇常家村明星片第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0.1926公顷,其中耕地0.1179公顷。
四、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苏政复〔2020〕96号、苏政发〔2021〕87号、张政发(2020)95号、张政发规(2023) 2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 地评估的方法确定。张家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将依据《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 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要求重新公布,张家港市将及时做好新老标准
的衔接工作。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张政发规〔2023〕2号)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包含农田基础设施费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张家港市征地 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张政发规〔2023〕2号);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农村村民住宅)
及其他建(构)物、地上附着物的,按照本市搬迁的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偿。
五、 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及《苏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 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苏府规字(2022)4号)、《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办法》(张政发规〔2023〕2号)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土地
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被征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逾期
现将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农田征用补偿标准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张家港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3 年度第1237 批实施方案
二、征用土地位置:
详见2023-305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锦丰镇常家村明星片第一村民小组农民集体0.1912公顷,其中耕地0.1865公顷;
2.锦丰镇常家村明星片第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0.1926公顷,其中耕地0.1179公顷。
四、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苏政复〔2020〕96号、苏政发〔2021〕87号、张政发(2020)95号、张政发规(2023) 2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 地评估的方法确定。张家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将依据《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 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要求重新公布,张家港市将及时做好新老标准
的衔接工作。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张政发规〔2023〕2号)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包含农田基础设施费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张家港市征地 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张政发规〔2023〕2号);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农村村民住宅)
及其他建(构)物、地上附着物的,按照本市搬迁的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偿。
五、 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及《苏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 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苏府规字(2022)4号)、《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办法》(张政发规〔2023〕2号)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土地
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被征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逾期
未注销或变更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法直接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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