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预公告
宁(浦口区)拟征公告〔2022〕20号
宁(浦口区)拟征公告〔2022〕20号
江浦街道西江口社区及有关农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紫创 路以东、华慧路以南地块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征收目的
依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南京市浦口区土地储 备中心和南京市江宁区土地储备中心2021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审 核意见的通知》(苏自然资办发〔2021〕127号),拟征收地块拟 用于紫创路以东、华慧路以南地块项目建设,属于在国土空间 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经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 用地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二、 征收范围
拟征收地块位于江浦街道西江口社区居委会、黄垄组(原 西江村)、中心组(原西江村)、新垄组(原西江村),项目四至
范围为东至园特路、西至紫创路、北至华慧路、南至新莱街(详
见附图)。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拟于2022年3月7日至2022年3月21日,由江浦街道办 事处,赴你社区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
持配合。
四、 其他事项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有下
列情形的,不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 一 )抢栽抢种;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办理入户或分户;
(四)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五)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执照;
(六)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如遇政策调整,按国家、省、市最新政策执行。
紫创路以东、华慧路以南地块土地分类面积表(征用、划拨使用 | |||||||||||||||||
浦口区 镇 | 单位:平方米 | ||||||||||||||||
权属单位名称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合计 |
|||||||||||||
总面积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牧草地 | 其他农用地 | 小计 |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 交通用地 | 水利设施用地 | 小计 | 未利用土地 | 其他土地 | |||||
小计 | 水田 | 水浇地 | 早地 | ||||||||||||||
浦口区江浦街道西江口社区居委会 | 3648 | 3648 | 3648 | ||||||||||||||
浦口区江浦街道西江口社区中心组(原西江村) | 33525 | 19304 | 19304 | 1422 | 6716 | 6716 | 40241 | ||||||||||
浦口区江浦街道西江口社区黄垄组(原西江村) | 1264 | 930 | 930 | 334 | 1264 | ||||||||||||
浦口区江浦街道西江口社区新垄组(原西江村) | 3271 | 2173 | 1388 | 785 | 1098 | 618 | 618 | 3889 | |||||||||
合 计 | 41708 | 22407 | 21622 | 785 | 19301 | 7334 | 7334 | 49042 | |||||||||
其 国有土地 | |||||||||||||||||
中 集体土地 | 41708 | 22407 | 21622 | 785 | 19301 | 7334 | 7334 | 49042 | |||||||||
注 |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它农用地 (其它农用地包括畜禽饲养地、设施农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用水利设施、田坎、晒谷场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预公告
宁(浦口区)拟征公告〔2022〕21号
征收土地预公告
宁(浦口区)拟征公告〔2022〕21号
江浦街道西江口社区及有关农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紫创 路以东、新莱街以南地块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征收目的
依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南京市浦口区土地储 备中心和南京市江宁区土地储备中心2021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审 核意见的通知》(苏自然资办发〔2021〕127号),拟征收地块拟 用于紫创路以东、新莱街以南地块项目建设,属于在国土空间 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经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 用地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二、 征收范围
拟征收地块位于江浦街道西江口社区黄垄组(原西江村)、 中心组(原西江村)、新垄组(原西江村),项目四至范围为东
至园特路、西至紫创路、北至新莱街、南至滨江大道(详见
三 、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拟于2022年3月7日至2022年3月21日,由江浦街道办 事处,赴你社区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
持配合。
四、 其他事项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有下
列情形的,不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 一 )抢栽抢种;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办理入户或分户;
(四)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五)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执照;
(六)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如遇政策调整,按国家、省、市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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