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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27 16:09:09 阅读:423次

南京市浦口区最新征收土地公告 涉及12个村!最新工业园酒店被拆除能拿多少钱补偿标准出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预公告
宁(浦口区)拟征公告〔2022〕20号
 
 
江浦街道西江口社区及有关农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紫创 路以东、华慧路以南地块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征收目的
依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南京市浦口区土地储 备中心和南京市江宁区土地储备中心2021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审 核意见的通知》(苏自然资办发〔2021〕127号),拟征收地块拟 用于紫创路以东、华慧路以南地块项目建设,属于在国土空间 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经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 用地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二、 征收范围
拟征收地块位于江浦街道西江口社区居委会、黄垄组(原 西江村)、中心组(原西江村)、新垄组(原西江村),项目四至
范围为东至园特路、西至紫创路、北至华慧路、南至新莱街(详
见附图)。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拟于2022年3月7日至2022年3月21日,由江浦街道办 事处,赴你社区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
持配合。
四、 其他事项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有下
列情形的,不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 一 )抢栽抢种;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办理入户或分户;
(四)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五)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执照;
(六)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如遇政策调整,按国家、省、市最新政策执行。
 
紫创路以东、华慧路以南地块土地分类面积表(征用、划拨使用
浦口区  镇                               单位:平方米
 
权属单位名称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合计
总面积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小计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交通用地 水利设施用地 小计 未利用土地 其他土地
小计 水田 水浇地 早地
                                   
浦口区江浦街道西江口社区居委会 3648               3648               3648
浦口区江浦街道西江口社区中心组(原西江村) 33525 19304 19304           1422 6716 6716           40241
浦口区江浦街道西江口社区黄垄组(原西江村) 1264 930 930           334               1264
浦口区江浦街道西江口社区新垄组(原西江村) 3271 2173 1388   785       1098 618 618           3889
合  计 41708 22407 21622   785       19301 7334 7334           49042
其    国有土地                                  
中    集体土地 41708 22407 21622   785       19301 7334 7334           49042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它农用地    (其它农用地包括畜禽饲养地、设施农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用水利设施、田坎、晒谷场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预公告
宁(浦口区)拟征公告〔2022〕21号
 
 
江浦街道西江口社区及有关农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紫创 路以东、新莱街以南地块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征收目的
依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南京市浦口区土地储 备中心和南京市江宁区土地储备中心2021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审 核意见的通知》(苏自然资办发〔2021〕127号),拟征收地块拟 用于紫创路以东、新莱街以南地块项目建设,属于在国土空间 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经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 用地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二、 征收范围
拟征收地块位于江浦街道西江口社区黄垄组(原西江村)、 中心组(原西江村)、新垄组(原西江村),项目四至范围为东
至园特路、西至紫创路、北至新莱街、南至滨江大道(详见 
图)。
 、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拟于2022年3月7日至2022年3月21日,由江浦街道办 事处,赴你社区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
持配合。
四、 其他事项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有下
列情形的,不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 一 )抢栽抢种;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办理入户或分户;
(四)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五)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执照;
(六)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如遇政策调整,按国家、省、市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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