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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27 15:10:16 阅读:1662次

镇江市2023最新征收土地公告 涉及18个村!最新农村房屋被强拆能拿多少钱补偿标准出炉

镇江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镇新拟征告〔202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 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镇江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属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姚桥镇姚镇村姚镇九组、姚镇村姚镇十组、伏漕村漕南四组、伏漕村漕
南十一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16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镇江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 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
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
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如对以上公告内容有疑问或异议,可向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反馈。

 
 
 
 
 
 
 
 
 
 
 
镇江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镇新拟征告〔202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 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镇江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属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丁岗镇纪庄村九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16日。
 、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镇江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 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
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
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如对以上公告内容有疑问或异议,可向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反馈。
 
 
 
 
镇江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镇新拟征告〔202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 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镇江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属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大港街道厚角村第六、七、八村民小组、厚角村村民委员会范围内。拟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2月20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镇江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 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
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
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如对以上公告内容有疑问或异议,可向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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