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海征补安置〔2023〕89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海征补安置〔2023〕89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 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 据海拟征告〔2023〕11号公告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 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雅周镇迥垛村12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
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 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单位:公顷
序 号 | 地块 |
用地地址 |
用地 面积 |
土地分类面积 |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耕地 | 园地 | 其他 农用地 | 小计 | ||||||
1 | HAS20220598 | 雅周镇迥垛村12组 | 1.7804 | 1.6047 | 0.1267 | 0.049 | 1.7804 | 0 | 0 |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南通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
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通政发〔2020〕43号)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海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报海安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标准的报告》(海政〔2020〕97号)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省政 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 〔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 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海安市人
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 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 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
日,自2023年6月4日至2023年7月3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 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7月3日)提出,以书面形式向 雅周镇人民政府提出。提交地址为: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雅周分局。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南通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
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通政发〔2020〕43号)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海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报海安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标准的报告》(海政〔2020〕97号)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省政 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 〔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 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海安市人
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 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 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
日,自2023年6月4日至2023年7月3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 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7月3日)提出,以书面形式向 雅周镇人民政府提出。提交地址为: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雅周分局。
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
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 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雅周
镇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 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6月4日至2023年7月3日, 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雅周分局办理补偿登记,请相 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
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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