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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26 10:37:53 阅读:256次

政府拆迁赔付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覃塘区2023年第二十八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通告

 
贵港市覃塘区2023年第二十八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覃塘区2023年第二十八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8)〔202347号)批复,同意征收覃塘区大岭乡互合村、龙马村、石卡镇鹤心村民委员会及相关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3.1952公顷(折合47.928亩),并收回贵港市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0.1001公顷(折合1.502亩),共计3.2953公顷(折合49.430亩)。现将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贵港市覃塘区2023年第二十八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位置
该批次需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互合村、龙马村,石卡镇鹤心村(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征地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土地权利人、地类及面积
 
单位:公顷
土地权属 地类性质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交通运输用地 其他土地 工矿用地 住宅用地 水域及水利
设施用地
水田 旱地 其他 园地 乔木
林地
灌木
林地
其他
草地
农村
道路
设施
农用地
采矿用地 城镇住宅用地 河流水面
覃塘区 大岭乡 互合村 28村民小组 集体 0.1571 0.0990 0.0581 - - - - - - - - -
29村民小组 集体 0.0300 - 0.0300 - - - - - - - - -
30村民小组 集体 0.2722 0.2645 - - 0.0027 - 0.0016 - - - - 0.0034
31村民小组 集体 0.3758 0.3758 - - - - - - - - - -
32村民小组 集体 0.0608 - 0.0313 - 0.0240 - - - - - - 0.0055
33村民小组 集体 0.6789 0.1472 0.3044 - 0.1437 - 0.0002 - 0.0378 - 0.0162 0.0294
34村民小组 集体 0.0517 - - 0.0165 0.0350 - - - - - 0.0002 -
35村民小组 集体 0.0143 0.0055 - - - - 0.0086 - - - - 0.0002
38村民小组 集体 0.0376 - 0.0373 - 0.0003 - - - - - - -
39村民小组 集体 0.0217 - 0.0021 - 0.0187 - - 0.0009 - - - -
龙马村 18村民小组 集体 0.0085 - 0.0085 - - - - - - - - -
20村民小组 集体 0.0016 - 0.0010 - 0.0006 - - - - - - -
石卡镇 鹤心村 4村民小组 集体 0.9025 - 0.4451 - 0.1121 0.3243 - - - 0.0210 - -
6村民小组 集体 0.5825 - 0.3236 - - 0.2589 - - - - - -
贵港市人民政府 国有 0.1001 - - - - - - - - - - 0.1001
合计 3.2953 0.8920 1.2414 0.0165 0.3371 0.5832 0.0104 0.0009 0.0378 0.0210 0.0164 0.1386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政府拆迁赔付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贵政发〔202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征收集体土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万元/公顷)
水田 0.8920 79.8060
旱地 1.2414 79.8060~85.5285
其他园地 0.0165 79.8060
乔木林地 0.3371 79.8060~85.5285
灌木林地 0.5832 85.5285
其他草地 0.0104 79.8060
农村道路 0.0009 79.8060
设施农用地 0.0378 79.8060
采矿用地 0.0210 85.5285
城镇住宅用地 0.0164 79.8060
河流水面 0.1386 31.9224
 
注: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征收相邻集体同类土地的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被征收集体土地和被收回国有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集体土地和被收回国有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3〕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集体土地和被收回国有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贵港市覃塘区自然资源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收集体土地和被收回国有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贵港市覃塘区自然资源局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九、上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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