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常经征补安置〔2022〕48号
( 本 次 公 告 为 第 1 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常经 拟征告〔2022〕48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 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常经征补安置〔2022〕48号
( 本 次 公 告 为 第 1 次公告)
一、 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经2207地块位于潞城街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 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单位:公顷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被征地面积 | ||||
小计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1 | 潞城街道农民集体 | 1.6695 | 1.3907 | 0 | 0.1804 | 0.0984 |
合计 | 1.6695 | 1.3907 | 0 | 0.1804 | 0.098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成片开发建设 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武进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武政 发〔2020〕78号)文件规定执行,全区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 安置补助费组成,标准为69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33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36000 元/人。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上报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备案报告》(武 政发〔2020〕83号),青苗补偿标准沿用《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常政发 〔2011〕58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沿用《关于 印发常州市武进区中心城区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武政发〔2009〕95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武政发〔2009〕96号)、 《关于调整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武征办发〔2017〕5号)、区政府办 公室转发区国土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调整征地拆迁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 办发〔2017〕118号)和《关于调整经开区房屋征迁补偿有关标准的通知》(常经征指发〔2020〕 13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 政发(2021〕87号)和《关于印发<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常政规[2014〕 6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 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本次征地需安置人数如下:
单位:人
序 号 | 被征地村组 |
安置人数 | ||||
合计 |
16周岁 以下 |
16周岁以上 | ||||
小计 | 16-60周岁 | 60周岁以上 | ||||
1 | 潞城街道农民集体 | 0 | 0 | 0 | 0 | 0 |
总计 | 0 | 0 | 0 | 0 | 0 |
1、拟征收土地涉及 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2年12月1 日至2022年12月30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2年12月 30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常 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州经济开发区中心所城区服务站。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 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 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 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12月1 日至2022年12月30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州经济开发区中 心所城区服务站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 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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