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昆征补〔2023〕第41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昆征补〔2023〕第41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昆征 预告〔2023〕第6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千灯镇农民集体,千灯镇马路桥社区农 民集体(原西横村四组农民集体)、千灯镇马路桥社区农民集体(原 庄巷村十四组农民集体) 、中节村七组农民集体、庄巷村十三组农
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千灯镇马路桥社区农民集体(原西横村四组农民集体)
所有土地0.5680公顷(8.52亩)。其中,农用地0.5680公顷(8.52
亩) ,含耕地0.5023公顷(7.5345亩) ;
拟征收千灯镇马路桥社区农民集体(原庄巷村十四组农民集 体)所有土地4.6512公顷(69.768亩)。其中,农用地4.6505公顷 (69.7575亩),含耕地4.6505公顷(69.7575亩);建设用地0.0007
公顷(0.0105亩) ;
拟征收千灯镇中节村七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6045 公顷 (24.0675亩)。其中,农用地1.6045公顷(24.0675亩);含耕地
1.5706公顷(23.559亩) ;
拟征收千灯镇庄巷村十三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0162公顷 (15.243亩)。其中,农用地1.0162公顷(15.243亩),含耕地0.9911
公顷(14.8665亩) ;
拟征收千灯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4260公顷(21.39亩)。其 中,农用地0.4301公顷(6.4515亩) ;建设用地0.9959公顷公顷
(14.9385亩) 。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 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 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 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项目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
收的情形。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亩) ,含耕地0.5023公顷(7.5345亩) ;
拟征收千灯镇马路桥社区农民集体(原庄巷村十四组农民集 体)所有土地4.6512公顷(69.768亩)。其中,农用地4.6505公顷 (69.7575亩),含耕地4.6505公顷(69.7575亩);建设用地0.0007
公顷(0.0105亩) ;
拟征收千灯镇中节村七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6045 公顷 (24.0675亩)。其中,农用地1.6045公顷(24.0675亩);含耕地
1.5706公顷(23.559亩) ;
拟征收千灯镇庄巷村十三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0162公顷 (15.243亩)。其中,农用地1.0162公顷(15.243亩),含耕地0.9911
公顷(14.8665亩) ;
拟征收千灯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4260公顷(21.39亩)。其 中,农用地0.4301公顷(6.4515亩) ;建设用地0.9959公顷公顷
(14.9385亩) 。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 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 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 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项目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
收的情形。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昆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昆政发〔2020〕56号)和《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昆
政办抄〔2020〕68号) 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昆山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昆办发
〔2014〕93号) 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昆 山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昆办发〔2014〕93
号) 以及本市其他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 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 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 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按规定
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 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 30 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截止 2023 年 9 月 30 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 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昆山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千灯分局。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 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
视为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 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 昆山市人民政府
将依法组织听证, 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 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持不动产权属 证明材料至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千灯分局办理补偿登记, 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
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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