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新政通〔2023〕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新拟 征地通〔2023〕1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港头镇新圩村、新圩村四组范围内。拟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港头镇集体所有土地0.0253公顷(0.3795亩)。其
中,农用地0.0253公顷(0.3795亩),含耕地0公顷(0亩);
2. 拟征收港头镇新圩村集体所有土地7.8112公顷(117.168 亩)。其中,农用地3.0142公顷(45.213亩),含耕地0.3835公
顷(5.7525亩);建设用地4.797公顷(71.955亩);
3. 拟征收港头镇新圩村四组集体所有土地0.0005 公 顷 (0.0075亩)。其中,农用地0.0005公顷(0.0075亩),含耕地
0.0005公顷(0.0075亩)。
三、 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 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 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
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徐政发〔2020〕37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徐政发〔2020〕37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
价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20〕37号)的规定执行。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
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
顷(5.7525亩);建设用地4.797公顷(71.955亩);
3. 拟征收港头镇新圩村四组集体所有土地0.0005 公 顷 (0.0075亩)。其中,农用地0.0005公顷(0.0075亩),含耕地
0.0005公顷(0.0075亩)。
三、 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 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 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
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徐政发〔2020〕37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徐政发〔2020〕37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
价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20〕37号)的规定执行。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
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
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20〕 3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
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 其他事项
1. 拟征 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社区)、 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 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
日,自2023年6月22日至2023年7月22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日内(截止2023年7月22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 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新沂 市公园路28号。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 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
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新沂市人民政
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
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 其他事项
1. 拟征 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社区)、 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 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
日,自2023年6月22日至2023年7月22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日内(截止2023年7月22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 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新沂 市公园路28号。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 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
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新沂市人民政
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
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6月22日至2023年7月22日,持不动 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新沂市港头镇淮海路西侧港头国土资源所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 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
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新沂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新政通〔2023〕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新拟 征地通〔2023〕10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港头镇新圩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
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 拟征收港头镇新圩村集体所有土地3.4167公顷(51.2505
亩)。其中,农用地0.7869公顷(11.8035亩),含耕地0.0373公
顷(0.5595亩);建设用地2.6298公顷(39.447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 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 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
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徐政发〔2020〕37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徐政发〔2020〕37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
价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20〕37号)的规定执行。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 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 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20〕 3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
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
顷(0.5595亩);建设用地2.6298公顷(39.447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 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 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
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徐政发〔2020〕37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徐政发〔2020〕37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
价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20〕37号)的规定执行。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 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 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20〕 3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
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 其他事项
1.拟征 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社区)、 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 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
日,自2023年6月22日至2023年7月22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日内(截止2023年7月22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 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新沂 市公园路28号。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 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
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新沂市人民政
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 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6月22日至2023年7月22日,持不动
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新沂市港头镇淮海路西侧港头国土资源所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 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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