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预公告
兰陵征预公告〔2023〕035号
征收土地预公告
兰陵征预公告〔2023〕035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位于磨山镇境内。
面积0.3843公顷,其中:农用地0.3843公顷(耕地0.3843公顷、园地0公顷、林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地0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磨山镇赤土门新村(高家庄村)。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用途
拟征收土地用于山东临沂兰陵皇甫(黄浦)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供电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磨山镇人民政府拟拟于2023年12月26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农村征收土地补偿标准2023,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兰陵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00.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兰陵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兰陵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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