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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18 10:49:59 阅读:289次

征收土地补偿 城镇住宅用地征收征用国有土地怎么赔偿标准

北海市人民政府使用土地公告【北海市2023年第十八批次建设用地】

 
 
北政布〔2023〕79号
 
2023年11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2023年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5)〔2023〕21号]批准同意使用北海市林业科学研究所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2.329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北海市2023年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地块编号 用地面积
(单位:公顷)
开发用途 使用位置 四  至
北海市2023年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2.3293 城镇住宅用地 位于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 详见北海市2023年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使用土地单位及地类、面积                
编号 被使用土地单位 面积小计
(单位:公顷)
地类及面积
(单位:公顷)
1 北海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2.3293 农用地2.2766
未利用地0.0527
四、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土地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
(单位:公顷)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农用地 2.2766 88.80
未利用地 0.0527 35.52
合计 2.3293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23〕16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20〕1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北政规〔2018〕2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执行。
五、使用土地补偿登记办法
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使用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使用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有正当理由导致逾期办理使用补偿登记的除外,请相互转告。
登记地点:北海市海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海城区高菜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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