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收回)土地公告【佛(顺)征告〔2023〕1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征收(收回)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土地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8日批复同意佛山市顺德区2023年度第四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准文号为粤府土审(06)〔2023〕174号。
二、被征收(收回)土地范围:顺德区伦教街道范围内(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权属人、面积、地类:2023年农村拆迁标准
四、本次涉及征收(收回)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土地0.3738公顷作为伦教街道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佛府〔2021〕3号)有关规定,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包括:
(一)征收(收回)土地综合补偿费用。不分地类统一按16.71万元/亩实施补偿(含9.76万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涉及补偿款93.69297万元,已足额预付给被征收(收回)土地单位。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承包合同无约定的,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在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补偿的项目,参考评估价合适补偿金额后按谁承包谁受偿的原则处理。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补偿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被征收(收回)土地范围内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在征收(收回)土地时间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伦教管理所)领取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已领取补偿的,应在限期内自行清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逾期不清理的,由征收(收回)土地实施单位依法清退。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21〕176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顺府办函〔2022〕280号)有关规定,征收(收回)土地社会保障费计提缴存标准为每亩18000元,在此基础上发放被征收(收回)土地农民基本养老补贴,标准为每亩33014.35元,分30年逐年发放。以上合计总标准为每亩51014.35元。被征收(收回)土地农民养老保障方式按省、市及区有关文件执行。
(四)留用地安置。本次征收(收回)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0.3738公顷土地按15%比例安排留用地0.0561公顷,采用折算货币的补偿方式兑现,补偿标准为100万元/亩。同时,按对应征收(收回)土地面积给予8万元/亩的按时完成征收(收回)土地奖励。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已足额预付。
五、征收(收回)土地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即2024年3月14日前)。
六、征收(收回)土地实施单位。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征收(收回)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委托伦教街道办事处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征收(收回)土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七、公告期限:2023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28日,被征收(收回)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6)〔2023〕174号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就是征拆律优为您整理的2023年农村拆迁标准 ,征拆律优提醒您:拆迁补偿关系着广大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拆迁机会每户只有一次,所以在没有清晰补偿是否合理前,不要轻易签字,以房屋被拆后悔莫及,如遇拆迁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征拆律优咨询热线4006767682 免费为你解答。
一、批准情况。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8日批复同意佛山市顺德区2023年度第四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准文号为粤府土审(06)〔2023〕174号。
二、被征收(收回)土地范围:顺德区伦教街道范围内(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权属人、面积、地类:2023年农村拆迁标准
权属单位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合计 | ||||
耕地 | 园地 | 草地 | 其他农用地 | 小计 | ||||
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 | 0.0509 | 0.1019 | 0.2210 | 0.3738 | 0.3738 | |||
合计 | 0 | 0.0509 | 0.1019 | 0.2210 | 0.3738 | 0 | 0 | 0.3738 |
(一)征收(收回)土地综合补偿费用。不分地类统一按16.71万元/亩实施补偿(含9.76万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涉及补偿款93.69297万元,已足额预付给被征收(收回)土地单位。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承包合同无约定的,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在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补偿的项目,参考评估价合适补偿金额后按谁承包谁受偿的原则处理。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补偿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被征收(收回)土地范围内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在征收(收回)土地时间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伦教管理所)领取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已领取补偿的,应在限期内自行清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逾期不清理的,由征收(收回)土地实施单位依法清退。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21〕176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顺府办函〔2022〕280号)有关规定,征收(收回)土地社会保障费计提缴存标准为每亩18000元,在此基础上发放被征收(收回)土地农民基本养老补贴,标准为每亩33014.35元,分30年逐年发放。以上合计总标准为每亩51014.35元。被征收(收回)土地农民养老保障方式按省、市及区有关文件执行。
(四)留用地安置。本次征收(收回)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0.3738公顷土地按15%比例安排留用地0.0561公顷,采用折算货币的补偿方式兑现,补偿标准为100万元/亩。同时,按对应征收(收回)土地面积给予8万元/亩的按时完成征收(收回)土地奖励。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已足额预付。
五、征收(收回)土地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即2024年3月14日前)。
六、征收(收回)土地实施单位。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征收(收回)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委托伦教街道办事处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征收(收回)土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七、公告期限:2023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28日,被征收(收回)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6)〔2023〕174号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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