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宿豫地呈〔2023〕24号
宿豫地呈〔2023〕24号
2023年9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挂N〔2023〕33 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宿 豫区曹集乡集体土地68.3089公顷(其中农用地45.8604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3年度第1116批实施方案。
二 、征收土地位置
宿豫区曹集乡。
三、 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 曹集乡双河里社区北二组农用地4 .6994公顷、建设用地4 .0414公顷; 2、 曹集乡双河里社区北三组农用地5.8140公顷、建设用地4.6653公顷; 3、 曹集乡双河里社区北四组农用地11.3878公顷、建设用地5.6624公顷; 4、 曹集乡双河里社区北五组农用地1.9039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
5、 曹集乡双河里社区北六组农用地10.5991公顷、建设用地4.1137公顷; 6、 曹集乡双河里社区九组农用地1.1963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
7、 曹集乡双河里社区十组农用地1.9325公顷、建设用地0.5832公顷;
8、 曹集乡双河里社区姜滩组农用地2.8231公顷、建设用地1.8856公顷; 9、 曹集乡双河里社区村集体农用地0.9193公顷、建设用地1.4063公顷; 10、 曹集乡乡集体农用地4.5850公顷、建设用地0.0906公顷。
四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 号文件执 行 )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 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 发〔2020〕116 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 知》(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 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选择全额抵缴的标准为12.24 万元/人;16 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 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 日,自 2023年9月25日至2023年10月25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
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宿豫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宿豫地呈〔2023〕25号
宿豫地呈〔2023〕25号
2023年9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地N〔2023〕4018 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 宿豫区来龙镇集体土地14.4523公顷(其中农用地4.957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3年第2批次(18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宿豫区来龙镇。
三、 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 来龙镇豫北社区居委会庙东组集体农用地1.5343公顷、建设用地1.4499公顷; 2、 来龙镇豫北社区居委会庙西组集体农用地2.6349公顷、建设用地5.4789公顷:
3、 来龙镇豫北社区居委会董庄组集体农用地0.7883公顷、建设用地2.5660公顷。
四、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 号文件执 行 )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 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 号 ) 、 《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 政发〔2020〕116 号 ) 、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 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 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选择全额抵缴的标准 为12.24万元/人;16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
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 日,自
2023年9月25日至2023年10月25 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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