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贵港市港南区2023年第十七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17-4、 17-5、17-14地块)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贵港市港南区2023年第十七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17-4、17-5、17-14地块),需征收贵港市港南区新塘镇山边村等村小组的集体土地10.302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港南区2023年第十七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8)〔2023〕33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经我局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实地核实,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贵政发〔2023〕3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3〕1号)的有关规定,拟订了《贵港市港南区2023年第十七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17-4、17-5、17-14地块)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现将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拆迁一般赔多少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土地权利人 | 面积小计(亩) | 地类 | 面积(亩) | 土地补偿费标准(元/亩) | 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元/亩) | ||
贵港市港南区新塘镇 | 山边村 | 第1村民小组 | 0.019 | 旱地 | 0.019 | 34210.00 | 22809.00 | 57019.00 |
第4村民小组 | 10.283 | 旱地 | 6.131 | 34210.00 | 22809.00 | 57019.00 | ||
其他林地 | 2.991 | 34210.00 | 22809.00 | 57019.00 | ||||
农村道路 | 0.942 | 34210.00 | 22809.00 | 57019.00 | ||||
设施农用地 | 0.219 | 34210.00 | 22809.00 | 57019.00 | ||||
合计 | 10.302 | 10.302 |
土地权利人 | 地上 附着物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补偿标准(元) | ||
贵港市港南区新塘镇 | 山边村 | 第1村民小组 | 苗圃 | 亩 | 0.019 | 14300.00 | |
第4村民小组 | 苗圃 | 亩 | 9.000 | 14300.00 | |||
水泥地面 | ㎡ | 618 | 120.00 | ||||
锌铁棚 | ㎡ | 140 | 180.00 | ||||
坟墓所属户主 | 有主坟墓 | 座 | 5 | 3800.00 |
土地权利人 | 区片综合地价 补偿费(元) |
青苗补偿费(元) | 地上附着物 补偿费(元) |
合计 (元) |
||
贵港市港南区新塘镇 | 山边村 | 第1村民 小组 |
1083.36 | 0 | 271.70 | 1355.06 |
第4村民 小组 |
586326.38 | 0 | 228060.00 | 814386.38 | ||
坟墓所属户主 | 0 | 0 | 19000.00 | 19000.00 | ||
合计 | 587409.74 | 0 | 247331.70 | 834741.4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安置补助费,并按照《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集体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贵港市港南区自然资源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批准的《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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