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建征补安置〔2023〕26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建征补安置〔2023〕26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 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 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 定,依据建拟征告〔2023〕10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 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上冈镇大团村五组、村集体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 下:
拟征收上冈镇大团村五组、村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8612 公顷,其中农用地0.6521公顷(含耕地0.0403公顷)、建设 用地0.1719公顷、未利用地0.0372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交通运输建设。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建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 价的通知》(建政发〔2020〕53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地涉及地上附着 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12号)的规定
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 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 12号)的规定执行。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 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 施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 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 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建湖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 其他事项
1、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 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6月9 日至2023年7月8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 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7月8日)提出,实名签字或 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 地址为: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 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 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 但建湖县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建湖县人民政府将依法 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 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6月9日至202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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