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惠山区〔2023〕46 号
2023 年 11 月 24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 批准征收集体土地 4.8207 公顷(苏政地 B〔2023〕 34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 名称
新藕路延伸段(S342—园区北路) 新建工
程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钱桥街道集体土地0.5522 公 顷,其中农用地 0.0019 公顷(含耕地 0.0012 公顷),建设用地 0.5503 公顷; 涉及钱桥街道 东风社区集体土地 0.1204 公顷,其中农用地 0.0132 公顷(含耕地 0.0019 公顷),建设用地 0.0030 公顷,未利用地 0.1042 公顷;涉及钱桥 街道东风社区唐南组集体土地 0.4364 公顷, 其 中农用地 0.3673 公顷(含耕地 0.0553 公顷), 建设用地 0.0691 公顷;涉及钱桥街道东风社区 唐西组集体土地 0.3119 公顷,其中农用地 0.0105 公顷(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 0.3009 公顷,未利用地 0.0005 公顷; 涉及钱桥街道东 风社区西一组、西二组集体土地 0.9583 公顷, 其中农用地0.9536 公顷(含耕地0.8928 公顷),
建设用地 0.0047 公顷,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按照批准的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 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
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 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 号) 执行;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 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
118 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 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 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2023〕
4 号)执行。
五、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 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持土地 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无锡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钱桥管理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 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
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二)征收土地公告期为 30 日(2023 年
12 月 5 日—2024 年 1 月 3 日)。
征收土地公告 惠山区〔2023〕45 号
2023 年 11 月 24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 批准征收集体土地 4.8207 公顷(苏政地 B〔2023〕 34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 名称
横一路(钱洛路—藕中路)新建工程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钱桥街道集体土地0.0528 公 顷,其中农用地 0.0441 公顷(含耕地 0.0039 公顷),建设用地 0.0087 公顷; 涉及钱桥街道 洋溪社区集体土地 0.1334 公顷,其中农用地 0.1334 公顷(含耕地 0.0027 公顷);涉及钱桥 街道洋溪社区支婆浜组集体土地 0.1647 公顷, 其中农用地0.1647 公顷(含耕地0.0284 公顷); 涉及钱桥街道洋溪社区丁巷组集体土地 0.0207 公顷,其中农用地 0.0207 公顷(含耕地 0.0124 公顷);涉及钱桥街道洋溪社区东马山组集体土 地 0.7693 公顷,其中农用地 0.5260 公顷(含耕 地 0.3507 公顷),建设用地 0.2163 公顷, 未利
用地 0.0270 公顷,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按照批准的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 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
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 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 号) 执行;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 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
118 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 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 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2023〕
4 号)执行。
五、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 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持土地 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无锡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钱桥管理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 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
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二)征收土地公告期为 30 日(2023 年
12 月 5 日—202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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