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山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锡山区征补安置〔2023〕06004号
(本公告为第 一 次公告)
锡山区征补安置〔2023〕06004号
(本公告为第 一 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锡山区拟征告 (2022)11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
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锡北镇光明村倪巷组、村集体范围内。拟征
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锡北镇光明村倪巷组集体所有土地1.1625 公顷(17.44 亩)。其中,农用地1.1625公顷(17.44亩),含耕地1.1611公顷(17.42
亩)。
拟征收锡北镇光明村村集体所有土地0.0022公顷(0.03亩)。其
中,农用地0.0022公顷(0.03亩),含耕地0.0022公顷(0.03亩)。
三 、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 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
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
知》(锡政发〔2020〕32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
〔2014〕2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
(201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 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 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 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
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拟征 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 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 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2月8日
至2023年3月9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截止2023年3月9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 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锡山区东亭南路 2 号。以邮寄 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 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
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
知》(锡政发〔2020〕32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
〔2014〕2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
(201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 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 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 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
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拟征 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 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 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2月8日
至2023年3月9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截止2023年3月9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 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锡山区东亭南路 2 号。以邮寄 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 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
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锡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 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2月8日至2023年3月9日,持不动产权属证 明材料至锡山区锡北镇锡港东路32 号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
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锡山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锡山区征补安置〔2023〕06006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锡山区拟征告 (2022)11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
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锡北镇光明村倪巷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
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 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锡北镇光明村倪巷组集体所有土地0.0959公顷(1.44亩)。
其中,农用地0.0959公顷(1.44亩),含耕地0.0438公顷(0.66亩)。
三、 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
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的市政公用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
知》(锡政发〔2020〕32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
(2014)2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
〔201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 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 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 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
额支付。
六 、其他事项
1、拟征 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 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 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2月8日
至2023年3月9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截止2023年3月9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 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锡山区东亭南路 2 号。以邮寄 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 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
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锡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2月8日至2023年3月9日,持不动产权属证 明材料至锡山区锡北镇锡港东路32 号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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