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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06 15:46:44 阅读:288次

国家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青苗补偿费标准

征收土地公告
锡山区〔2023〕06005号
 
 
2023年11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   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2606公顷(苏政地B〔2023〕
400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名称
22118地块、22129地块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锡北镇光明村村集体土地 0.0022公顷(含耕地0.0022公顷)、建设用地0 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光明村倪巷组集体土 地1.1625公顷,其中农用地1.1625公顷(含耕 地1.1611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 公顷。用途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 建设用地范围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
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1:东至超捷,南至空地,  西至空地,北至红日路;征收土地位置2:东  至超捷,南至锡港公路,西至空地,北至空地。
(详见附图)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国家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无 锡市市区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 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 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锡政规〔2014〕2 号 ) 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 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8〕
118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办法》  (锡政规〔2014〕2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 政发〔2021〕87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报站办法的实
施意见》 (锡政规〔2023〕4号)执行。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 当自收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起5日内,持土地 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无锡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东港管理所(地址:锡北镇锡港东路32 号;电话:83792110)办理注销或变更土地登 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
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公告期
2023年12月6日 — 2024年1月4日





 
 
征收土地公告
锡山区〔2023〕06004号
 

2023年11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  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2606公顷(苏政地B〔2023〕 400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名称
22121 地块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锡北镇光明村倪巷组集体土 地0.0959公顷,其中农用地0.0959公顷(含耕 地0.0438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
公顷。用途为由政府组织的市政公用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东至超捷,南至空地,西至
空地,北至空地。(详见附图)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国家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无 锡市市区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 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 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 号) 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 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
118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 政发〔2021〕87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报站办法的实
施意见》 (锡政规〔2023〕4号)执行。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
当自收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起5日内,持土地
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无锡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东港管理所,办理注销或变更土地登 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
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公告期
2023年12月6日 —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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