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区)杨柳青镇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西青区〔2023〕第57号)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西青区〔2023〕第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杨柳青镇集体土地0.0677公顷(合1.0155亩)。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西青区〔2023〕第57号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关于同意杨柳青消防站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的函》(津西审投投资〔2020〕74号),用于杨柳青消防站建设项目建设。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东至杨柳青镇农民集体土地,南至德杨道,西至天津和悦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北至国有土地(未登记)。
具体范围以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地类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
园地 | ||
林地 | ||
牧草地 | ||
其他农用地 | ||
建设用地 | 0.0677 | 1.0155 |
未利用地 | ||
合计 | 0.0677 | 1.0155 |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309万元/公顷,计20.9193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经现场调查,结合被征地村提供相关资料共同确认,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经现场调查,结合被征地村提供相关资料共同确认,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为围墙,所有权人为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人民政府,不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无青苗,不涉及青苗补偿费。
(三)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依照本市有关规定,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五、办理补偿登记有关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杨柳青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渠道和意见提交方式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4年1月4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提出具体意见。
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公告期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并公布。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补偿登记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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