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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06 10:43:58 阅读:238次

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公共服务用地征收园地养殖场赔偿款标准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荔府征前公〔202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精神,我区政府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了荔湾区大坦沙岛更新改造项目西郊村范围AL0204017、AL0204018地块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征收面积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广州市荔湾区彩虹街西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共3.2382公顷。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现状均为建设用地3.2382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3.1934公顷(耕地2.6334 公顷、园地0.0089 公顷,其他农用地0.5511公顷)、建设用地0.0448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范围见附图(附件3)。
  二、征收土地用途和目的:为组织实施卫生等公共事业需要,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补偿标准,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征收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均按51万元/亩(折合765万元/公顷)的标准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25.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25.5万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征地范围内不存在青苗、地上附着物。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已包含在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留用地指标按留用地相关规定核定,留用地兑现方式以最终协商结果为准。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按5.5万元/亩的标准计提,需计提资金共267.16万元由征地主体(用地单位)一次性预存入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计入征地成本,纳入工程项目概算。
  五、补偿款支付方式
  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集体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土地补偿款专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六、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规定组织听证。
  七、公告时间
  2023年12月04日至2024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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