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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05 15:52:49 阅读:232次

农村拆迁补偿 公路用地征收征用宅基地荒地怎么赔偿

土地征收公告 温龙土征公〔2023〕00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0月10日作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浙土审〔2023〕96号),审批同意机场大道东延工程(金水路至G1523甬莞高速)。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机场大道东延工程(金水路至G1523甬莞高速),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具体位置详见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图,具体图号为2021-027。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滨街道城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4.7792公顷(71.6880亩),其中农用地4.7792公顷;海滨街道宁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0383公顷(0.5745亩),其中农用地0.0383公顷;海滨街道小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3.4896公顷(52.3440亩),其中农用地2.3055公顷,建设用地1.1841公顷;海滨街道蓝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2.4130公顷(36.1950亩),其中农用地2.3711公顷,建设用地0.0419公顷;瑶溪街道黄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4.0177公顷(60.2655亩),其中农用地4.0177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0〕18号)等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农村拆迁补偿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一级区片3.6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一级区片5.4万元/亩。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1989.6030万元,具体为:
地类 一类区片 合计
  面积
补偿标准
(万元/亩
面积
补偿金额(万元)
农用地 202.6770 9 202.6770 1824.0930
建设用地 18.3900 9 18.3900 165.5100
其中,海滨街道城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45.1920万元;海滨街道宁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征地片区综合地价5.1705万元;海滨街道小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征地片区综合地价471.0960万元;海滨街道蓝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征地片区综合地价325.7550万元;瑶溪街道黄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征地片区综合地价542.3895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一类区片农用地涉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包干费为1万元/亩,计202.6770万元,其中海滨街道城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71.6880万元;海滨街道宁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0.5745万元;海滨街道小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34.5825万元;海滨街道蓝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35.5665万元;瑶溪街道黄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60.2655万元。设施农用地上现(残)值较高的生产设施和附属(配套)设施等附着物,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予以补偿。青苗包干费为1.5万元/亩,计304.0155万元,其中海滨街道城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107.5320万元;海滨街道宁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0.86175万元;海滨街道小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51.87375万元;海滨街道蓝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53.34975万元;瑶溪街道黄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90.39825万元。林地涉及的林木种苗、设施农用地涉及的畜禽养殖等迁移费用,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实计算。建设用地(除房屋基底占地外),一类区片10万元/亩,计141.2250万元,其中海滨街道小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134.9400万元;海滨街道蓝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6.2850万元;涉及现(残)值较高的桥梁、亭台、门台等特殊附着物,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予以补偿。
(三)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一类区片0.3万元/亩,合计66.3201万元,其中海滨街道城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21.5064万元;海滨街道宁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0.17235万元;海滨街道小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15.7032万元;海滨街道蓝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10.8585万元;瑶溪街道黄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18.07965万元。
以上各项补偿费合计2703.8406万元。
(四)住宅用房安置指标。一类区片根据征收农用地(除黄海标高10米以上林地外)面积核给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亩,本次征地可核给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12160.62‬平方米,其中海滨街道城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4301.28平方米;海滨街道宁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34.47平方米;海滨街道小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2074.95平方米;海滨街道蓝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2133.99平方米;瑶溪街道黄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3615.93平方米。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规定执行,根据征收农用地面积,每亩核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2.4个,计486.5人,其中海滨街道城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172.1人;海滨街道宁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1.4人;海滨街道小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83人;海滨街道蓝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85.4人;瑶溪街道黄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144.6人。用地单位根据核定的参保人数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缴纳标准为7.5万元/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本项目涉及小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用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具体补偿标准依据已公示的机场大道东延工程(金水路至G1523甬莞高速)项目小陡村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六、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龙湾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海滨街道办事处及瑶溪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八、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0月10日作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浙土审〔2023〕96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九、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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