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温生土征公(202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农村拆迁怎么赔付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3)A[2023]-0019号,审批同意温州市本级2023年度计划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瓯海片区基础配套工程(一期)(生态园)项目,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具体图号为:温州大地测绘有限公司OHZD-2021-003-2号。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茶山街道山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仙岩街道岩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岩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面积2.6466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2.0220公顷,林地0.6246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和温政发〔2020〕18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468.4498万元,具体为: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一级区片 3.6 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一级区片 5.4 万元/亩。具体为: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农用地,一类区片其他地上附着物1万元/亩、青苗1.5万元/亩。建设用地(除房屋基底占地外),一类区片10万元/亩。合计99.249万元。
3.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一类区片0.3万元/亩。合计11.9098万元。
4.住宅用房安置指标。一类区片,根据征收农用地(除黄海标高10米以上林地外)面积,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1911.15平方米。
5.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95.4人,核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专项资金补贴715.5万元。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该项目不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六、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七、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八、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字(3303)A[2023]-0019《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九、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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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3)A[2023]-0019号,审批同意温州市本级2023年度计划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瓯海片区基础配套工程(一期)(生态园)项目,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具体图号为:温州大地测绘有限公司OHZD-2021-003-2号。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茶山街道山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仙岩街道岩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岩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面积2.6466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2.0220公顷,林地0.6246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和温政发〔2020〕18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468.4498万元,具体为: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一级区片 3.6 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一级区片 5.4 万元/亩。具体为:
地类 | 一类区片 | 合计 | ||
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面积 (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农用地 | 2.6466 | 135 | 2.6466 | 357.291 |
3.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一类区片0.3万元/亩。合计11.9098万元。
4.住宅用房安置指标。一类区片,根据征收农用地(除黄海标高10米以上林地外)面积,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1911.15平方米。
5.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95.4人,核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专项资金补贴715.5万元。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该项目不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六、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七、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八、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字(3303)A[2023]-0019《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九、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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