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山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锡山区征补安置〔2023〕07006号
(本公告为第一 次公告)
锡山区征补安置〔2023〕07006号
(本公告为第一 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锡山区拟征告(2023) 05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
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东港镇朝阳村张家桥组集体范围内。拟征收
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东港镇朝阳村张家桥组集体所有土地0.0819 公顷 (1.2285亩)。其中,农用地0.0817公顷(1.2255亩),含耕地0.0772 公顷(1.1580亩);建设用地0.0002公顷(0.0030亩);未利用地0
公顷(0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 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
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
知》(锡政发(2020)32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
(2014)2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办法》(锡政规〔201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 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苏政发(2021)87 号)及《无锡市人民 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 政规(2023)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 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 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拟征 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 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 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7月15
日至2023年8月13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截止2023年8月13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
知》(锡政发(2020)32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
(2014)2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办法》(锡政规〔201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 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苏政发(2021)87 号)及《无锡市人民 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 政规(2023)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 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 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拟征 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 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 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7月15
日至2023年8月13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截止2023年8月13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
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锡山区东亭南路 2 号。以邮寄 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 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
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锡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
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 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8月13日,持不动产权属 证明材料至无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东港管理所办理补偿登记,请 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
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锡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
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 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8月13日,持不动产权属 证明材料至无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东港管理所办理补偿登记,请 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
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锡山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锡山区征补安置〔2023〕07018号
(本公告为第 一 次公告)
锡山区征补安置〔2023〕07018号
(本公告为第 一 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锡山区拟征告(2023) 10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
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东港镇朝阳村张家桥组集体范围内。拟征收
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 拟征收东港镇朝阳村张家桥组集体所有土地0.0104 公顷 (0.1560亩)。其中,农用地0.0104公顷(0.1560亩),含耕地0.0014
公顷(0.021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 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
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
知》(锡政发〔2020〕32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
〔2014〕2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办法》(锡政规(201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 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苏政发(2021)87号)及《无锡市人民 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 政规(2023)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 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 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拟征 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 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 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7月15
日至2023年8月13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截止2023年8月13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 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锡山区东亭南路
2 号。以邮寄
知》(锡政发〔2020〕32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
〔2014〕2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办法》(锡政规(201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 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苏政发(2021)87号)及《无锡市人民 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 政规(2023)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 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 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拟征 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 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 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7月15
日至2023年8月13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截止2023年8月13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 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锡山区东亭南路
2 号。以邮寄
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 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
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锡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
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 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8月13日,持不动产权属 证明材料至无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东港管理所办理补偿登记,请 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
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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