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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05 15:28:19 阅读:650次

农村房屋拆迁拆迁 无锡市2023年度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
锡山区〔2023〕07004号
2023年11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
 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0819公顷(苏政地B〔2023〕 400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农村房屋拆迁拆迁
一、项目(地块)名称
23045-张家桥成片开发地块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东港镇朝阳村张家桥组集体 土地0.0819公顷,其中农用地0.0817公顷(含 耕地0.0772公顷)、建设用地0.0002公顷、未 利用地0公顷。用途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征收土地位置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
空地,北至空地。(详见附图)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无 锡市市区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 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 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锡政规〔2014〕2 号 ) 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 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
118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办法》 (锡政规〔2014〕2号)执行.
 、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 政发〔2021〕87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报站办法的实
施意见》  (锡政规〔2023〕4号)执行。
五、相关事项

当自收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起5日内,持土地 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无锡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东港管理所,办理注销或变更土 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 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
处理。
六、公告期
2023年11月29日—2023年12月28日







 
征收土地公告
锡山区〔2023〕07006号
2023年11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
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0104公顷(苏政地 B〔2023〕 当自收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起5日内,持土地
400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无锡市自然资源
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规划局东港管理所(地址:东港镇香山路东港
一、项目(地块)名称             
23102-张家桥地块堰田里河道沟通工程。    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
本次征收涉及东港镇朝阳村张家桥组集体   处理。
土地0.0104公顷,其中农用地0.0104公顷(含      六、公告期
耕地0.0014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      2023年11月29日—2023年12月28日
地0公顷。用途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   特此公告。
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
地的。
征收土地位置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
空地,北至空地。(详见附图)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无
锡市市区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
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
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锡政规〔2014〕2 号 )
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
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8〕
118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
政发〔2021〕87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报站办法的实
施意见》 (锡政规〔2023〕4号)执行。
五、 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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