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惠征预公告〔2023〕31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惠民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惠征预公告〔2023〕31号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孙武六路以北,乐安二路以西。
东至国有建设用地和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刘黄村)土地;西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刘黄村)土地;南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刘黄村)土地;北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刘黄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刘黄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2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孙武六路以北,乐安二路以西。
东至国有建设用地;西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刘黄村)土地;南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刘黄村)土地;北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刘黄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刘黄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3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孙武六路以北,乐安二路以西。
东至国有建设用地;西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刘黄村)土地;南至何坊街道毛刘联村(原小张村);北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刘黄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刘黄村)村民委员会、何坊街道毛刘联村(原小张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4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孙武六路以北,乐安二路以西。
东至国有建设用地;西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刘黄村)土地;南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刘黄村);北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刘黄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刘黄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5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孙武六路以北,乐安二路以西。
东至国有建设用地;西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刘黄村)土地;南至何坊街道毛刘联村(原小张村);北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刘黄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刘黄村)村民委员会、何坊街道毛刘联村(原小张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6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孙武七路以南,乐安四路以东。
东至何坊街道毛刘联村(原赵翟村)土地;西至何坊街道毛刘联村(原赵翟村)土地;南至国有建设用地;北至何坊街道毛刘联村(原赵翟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何坊街道毛刘联村(原赵翟村)村民委员会。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拟征收地块1、2拟用于商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地块3拟用于体育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块4拟用于绿化项目建设,用途为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地块5拟用于道路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6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用地,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惠民县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592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惠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何坊街道办事处拟于2023年10月16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惠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公顷补偿97.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滨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18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惠民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惠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惠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惠民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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