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普府公〔2023〕40号
为实施城镇建设规划,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市政府拟启动土地征收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农民土地被征收补偿
一、土地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获批后全部作为普宁市实验学校建设用地。
二、土地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流沙北街道西陇经济联合社、燎原街道光南经济联合社,拟征收土地面积4.1820公顷。
三、土地现状调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征地行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广大村民和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反馈意见。
四、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建、抢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普府公〔2023〕42号
为实施城镇建设规划,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市政府拟启动土地征收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农民土地被征收补偿
一、土地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获批后全部作为城镇建设用地。
二、土地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流沙东街道郭厝寮经济联合社,占陇镇陂头经济联合社、六营经济联合社、东西南经济联合社、玉溪经济联合社、延长埔经济联合社、定厝寮经济联合社和北门经济联合社,拟征收土地面积共66.4273公顷。
三、土地现状调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征地行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广大村民和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反馈意见。
四、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建、抢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征收土地公告
普府公〔2023〕41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粤府土审(授)〔2023〕174号,批准时间:2023年10月20日),同意普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大南山街道益岭经济联合社、新宁经济联合社、白马经济联合社、和美经济联合社、灰寨经济联合社,流沙南街道马栅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共50.0261公顷(折合750.39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国道G238线普宁益岭至惠来交界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用途:作为国道G238线普宁益岭至惠来交界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地类:农民土地被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大南山街道益岭经济联合社、新宁经济联合社、白马经济联合社、和美经济联合社、灰寨经济联合社,流沙南街道马栅经济联合社。
(二)征地位置:大南山街道益岭村、新宁村、白马村、和美村、灰寨村,流沙南街道马栅村,具体范围详见项目用地位置图。
(三)征地面积及地类:面积50.0261公顷,其中大南山街道益岭经济联合社16.3841公顷(地类为耕地0.0099公顷、园地0.5678公顷、林地15.5495公顷、草地0.0772公顷、其他农用地0.1565公顷、建设用地0.0003公顷、未利用地0.0229公顷)、新宁经济联合社10.1701公顷(地类为林地9.3489公顷、草地0.781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8公顷、未利用地0.0368公顷)、白马经济联合社16.3041公顷(地类为耕地0.1696公顷、园地2.4334公顷、林地12.8709公顷、草地0.0534公顷、其他农用地0.1552公顷、建设用地0.0286公顷、未利用地0.5930公顷)、和美经济联合社5.4946公顷(地类为林地4.2685公顷、草地0.7940公顷、其他农用地0.1253公顷、未利用地0.3068公顷)、灰寨经济联合社0.2436公顷(地类为园地0.0904公顷、林地0.089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6公顷、未利用地0.0584公顷),流沙南街道马栅经济联合社1.4296公顷(地类为林地1.4159公顷、草地0.0137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宁市交通基础设施(铁路)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普府办〔2020〕20号)的规定,征收补偿标准为:
(一)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每亩3.52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亩5.28万元。
(二)青苗补偿费:根据实际调查情况,青苗类型为荔枝、龙眼、柑桔、橄榄、青梅、花木场、苗圃的,补偿标准按每亩2600~13000元进行补偿;青苗类型为粮食作物、蔬菜、其他经济作物、养殖物的,补偿标准按每亩3000~8000元进行补偿,其他经济作物、养殖物指香蕉、菠萝、笋竹和养殖鱼虾、蟹、龟鳖等。
(三)附着物(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费:
附着物(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包干单价表
拆迁类型 | 框架 楼房 |
砖混 楼房 |
砖木 结构房 |
钢架 厂房 |
铁架 简易房 |
杉木 简易房 |
竹木 蓬棚房 |
简易 竹棚房 |
补偿单价 (元/㎡) |
1200 | 900 | 636 | 800 | 300 | 200 | 150 | 100 |
拆迁类型 | 围墙 (元/㎡) |
挡土墙 (元/㎡) |
晒谷场 或地 (元/㎡) |
水泥砖墙 水池 (元/㎡) |
一般 水井 (元/口) |
手摇 水泵 (元/口) |
电动手摇 水泵 (元/口) |
水泥 路面 (元/㎡) |
补偿单价 | 50 | 100 | 30 | 30 | 1000 | 300 | 350 | 100 |
拆迁类型 | 有主坟墓(含无碑有主坟墓) (元/穴) |
无主坟墓、骨坛 (元/穴) |
补偿单价 | 3000 | 700 |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六、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揭府〔202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的种类和数量,按市自然资源局、大南山街道办事处、流沙南街道办事处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九、本公告期限为2023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24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3〕174号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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