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澄征补安置〔2023〕37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澄征补安置〔2023〕37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澄拟征告〔2023〕25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徐霞客镇北渚村,东至河塘、南至北渚村村道、西至虹影路、北至环镇北路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征收土地位置 |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公顷) | ||||
总面积 | 农用地(公顷)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面积 | 其中耕地 | |||||
徐霞客镇北渚村 | 徐霞客镇北渚村农民集体 | 0.8122 | 0.0000 | 0.0000 | 0.8122 | 0.0000 |
合计 | 0.8122 | 0.0000 | 0.0000 | 0.8122 | 0.000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土地被征用青苗怎么赔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澄政发〔2020〕106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文件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5月20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5月20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江阴市青阳镇府前路193号。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江阴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5月20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江阴市青阳镇府前路193号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5、如遇补偿标准有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不再另行发布公告。
江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澄征地收字〔2023〕69号
2023年11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3.6782公顷(苏政地B〔2023〕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澄征地收字〔2023〕69号
一、 项目(地块)名称
华士镇坊前新村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二、 土地征收的面积、位置、用途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
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 | ||||||
总面积 | 按现状权属分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集体 | 国有 | 面积 | 耕地 | ||||
华士镇曙新村农民集体 | 3.6782 | 3.6782 | 0.0000 | 0.0000 | 0.0000 | 3.6782 | 0.0000 |
合计 | 3.6782 | 3.6782 | 0.0000 | 0.0000 | 0.0000 | 3.6782 | 0.0000 |
用途为保障性安居工程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土地被征用青苗怎么赔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澄政发〔2020〕106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文件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2023〕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华士管理所华士管理服务科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公告时间为2023年11月11日至202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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