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澄征地收字〔2023〕77号
澄征地收字〔2023〕77号
2023年1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9330公顷(苏政地B〔2023〕3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 项目(地块)名称
利港街道兴港新村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 土地征收的面积、位置、用途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
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 | ||||||
总面积 | 按现状权属分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集体 | 国有 | 面积 | 耕地 | ||||
利港街道利港村农民集体 | 0.9330 | 0.9330 | 0 | 0.0000 | 0.0000 | 0.9330 | 0.0000 |
合计 | 0.9330 | 0.9330 | 0 | 0.0000 | 0.0000 | 0.9330 | 0.0000 |
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土地被征占应该怎么赔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澄政发〔2020〕106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文件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2023〕4 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临港管理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公告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2月15日。
江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澄征地收字〔2023〕81号
2023年1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4.4413公顷(苏政地B〔2023〕3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澄征地收字〔2023〕81号
一、 项目(地块)名称
江阴市新桥镇人民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新都苑二村西区)
二、 土地征收的面积、位置、用途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公顷) | ||||
总面积 | 农用地(公顷)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面积 | 其中耕地 | ||||
新桥镇农民集体 | 8.7558 | 0.0000 | 0.0000 | 8.7558 | 0.0000 |
新桥镇新桥村农民集体 | 5.6855 | 0.0766 | 0.0000 | 5.6075 | 0.0014 |
合计 | 14.4413 | 0.0766 | 0.0000 | 14.3633 | 0.0014 |
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土地被征占应该怎么赔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澄政发〔2020〕106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文件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2023〕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华士管理所新桥管理服务科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公告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2月15日。
江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澄征地收字〔2023〕82号
一、 项目(地块)名称
江阴市新桥镇人民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新都苑二村中区)
二、 土地征收的面积、位置、用途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公顷) | ||||
总面积 | 农用地(公顷)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面积 | 其中耕地 | ||||
新桥镇农民集体 | 2.2107 | 0.0000 | 0.0000 | 2.2107 | 0.0000 |
新桥镇新桥村农民集体 | 0.3377 | 0.0012 | 0.0000 | 0.3324 | 0.0041 |
合计 | 2.5484 | 0.0012 | 0.0000 | 2.5431 | 0.0041 |
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土地被征占应该怎么赔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澄政发〔2020〕106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文件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2023〕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华士管理所新桥管理服务科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公告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2月15日。
江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澄征地收字〔2023〕83号
一、 项目(地块)名称
江阴市新桥镇人民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新都苑一村)
二、 土地征收的面积、位置、用途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公顷) | ||||
总面积 | 农用地(公顷)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面积 | 其中耕地 | ||||
新桥镇农民集体 | 0.6321 | 0.0000 | 0.0000 | 0.6321 | 0.0000 |
新桥镇新桥村农民集体 | 2.1400 | 0.0000 | 0.0000 | 2.1400 | 0.0000 |
合计 | 2.7721 | 0.0000 | 0.0000 | 2.7721 | 0.0000 |
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澄政发〔2020〕106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文件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2023〕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华士管理所新桥管理服务科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公告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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