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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8 15:55:46 阅读:240次

土地征收青苗补偿费 强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土地公告
锡山区〔2023〕07005号
 
 
2023年11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  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3756公顷(苏政地B〔2023〕 400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土地征收青苗补偿费
一、项目(地块)名称
23046-张家桥成片开发地块。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东港镇朝阳村张家桥组、朝 阳村村集体土地0.3756 公顷,其中农用地 0.3341公顷(含耕地0.1500公顷)、建设用地 0.0415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用途为在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
设需要用地的。
征收土地位置东至联群路,南至空地,西
至空地,北至东港大道。(详见附图)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无 锡市市区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 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 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 号 ) 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 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8〕
118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
 、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 政发〔2021〕87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报站办法的实
施意见》(锡政规〔2023〕4号)执行。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 当自收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起5日内,持土地 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无锡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东港管理所(地址:东港镇香山路东港 管理所;电话:88765520)办理注销或变更土 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 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
处理。
六、 公告期
2023年11月29日—2023年12月28日









 
征收土地公告
锡山区〔2023〕07007号
2023年11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
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0171公顷(苏政地 B〔2023〕〕当自收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起5日内,持土地
400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土地征收青苗补偿费
一、项目(地块)名称
23103-张家桥地块堰田里河道沟通工程。
 、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东港镇朝阳村张家桥组集体 土地0.0171公顷,其中农用地0.0170公顷(含 耕地0.0127公顷)、建设用地0.0001公顷、未 利用地0公顷。用途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 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用地的。
征收土地位置东至联群路,南至空地,西 至空地,北至空地。(详见附图)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无 锡市市区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 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 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锡政规〔2014〕2 号 ) 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 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
118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
 、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 政发〔2021〕87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报站办法的实
施意见》 (锡政规〔2023〕4号)执行。
五、相关事项

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无锡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东港管理所办理注销或变更土 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 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
处理。
 、公告期
2023年11月29日—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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