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梁溪区征告〔2023〕1 号
梁溪区征告〔2023〕1 号
2023 年 11 月 3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 批准 征收瞻 江街道 刘潭社 区集体 土 地共计 0.7662 公顷(苏政地〔2023〕438 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
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名称
天河路(梁溪界—凤翔路)新建工程。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瞻江街道刘潭社区集体所有 土地 0.7662 公顷。其中,农用地 0.4213 公顷, 含耕地 0.4033 公顷;建设用地 0.3449 公顷。用 途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东至凤翔路、南至空地、 西至梁溪界、北至天河小区,瞻江街道刘潭社
区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详见附图)。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梁 溪区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 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 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 号) 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 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
118 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 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 号) 与《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 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
〔2023〕4 号)执行。
五、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 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日内,持土地 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无锡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北塘管理所办 理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 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二)征收土地公告期为 30 日(2023 年
11 月 25 日-2023 年 12 月 24 日)。
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名称
天河路(梁溪界—凤翔路)新建工程。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瞻江街道刘潭社区集体所有 土地 0.7662 公顷。其中,农用地 0.4213 公顷, 含耕地 0.4033 公顷;建设用地 0.3449 公顷。用 途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东至凤翔路、南至空地、 西至梁溪界、北至天河小区,瞻江街道刘潭社
区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详见附图)。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梁 溪区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 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 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 号) 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 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
118 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 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 号) 与《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 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
〔2023〕4 号)执行。
五、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 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日内,持土地 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无锡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北塘管理所办 理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 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二)征收土地公告期为 30 日(2023 年
11 月 25 日-2023 年 12 月 24 日)。
征收土地公告
梁溪区征告〔2023〕2 号
2023 年 11 月 3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 批准 征收瞻 江街道 刘潭社 区集体 土 地共计 0.0454 公顷(苏政地〔2023〕438 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
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名称
刘潭桥浜新开河道工程。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瞻江街道刘潭社区集体所有 土地 0.0454 公顷。其中,农用地 0.0431 公顷, 均为耕地;未利用地 0.0023 公顷。用途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第(二)项规定,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基础
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东至空地、南至规划道路、 西至空地、北至河道,瞻江街道刘潭社区集体
所有土地范围内(详见附图)。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梁 溪区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 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 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 号) 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 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
118 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 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 号) 与《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 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
〔2023〕4 号)执行。
五、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 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日内,持土地 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无锡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北塘管理所(办 理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 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二)征收土地公告期为 30 日(2023 年
11 月 25 日-2023 年 12 月 24 日)。
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名称
刘潭桥浜新开河道工程。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瞻江街道刘潭社区集体所有 土地 0.0454 公顷。其中,农用地 0.0431 公顷, 均为耕地;未利用地 0.0023 公顷。用途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第(二)项规定,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基础
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东至空地、南至规划道路、 西至空地、北至河道,瞻江街道刘潭社区集体
所有土地范围内(详见附图)。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梁 溪区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 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 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 号) 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 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
118 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 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 号) 与《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 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
〔2023〕4 号)执行。
五、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 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日内,持土地 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无锡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北塘管理所(办 理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 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二)征收土地公告期为 30 日(2023 年
11 月 25 日-2023 年 12 月 24 日)。
征收土地公告
梁溪区征告〔2023〕3 号
2023 年 11 月 3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 批准 征收扬 名街道 梁中社 区集体 土 地共计 0.2037 公顷(苏政地〔2023〕438 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
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名称
原华扬路地块。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扬名街道梁中社区集体所有 土地 0.2037 公顷,均为集体建设用地。用途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 条第(五)项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
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南至扬高路、北至梁东路, 扬名街道梁中社区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详见
附图)。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梁 溪区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 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 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 号) 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 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
118 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 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 号) 与《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 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
〔2023〕4 号)执行。
五、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 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日内,持土地 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无锡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南长管理所办理办理 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 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
接注销土地证书。
(二)征收土地公告期为 30 日(2023 年
11 月 25 日-202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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